厦门大豪和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厦门模具工程公共服务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205执2017号
判决日期:2020-10-30
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拖欠的款项2034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5元,诉讼费294元。
本院立案执行之后,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之后,本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存款、车辆、房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现在也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进杰
审判员谢依婷
审判员苏桔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颜伟真
判决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