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321财保343号
判决日期:2020-10-29
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400000元。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勋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2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姜晓燕
判决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