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0303财保34号
判决日期:2019-01-1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合肥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上列申请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合仲字第0752号】,根据合肥仲裁委员会的函件,申请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000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前述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3100000元为限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黄贝岭支行账号为44×××88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丽支行账号为76×××33内的存款;
以上一至二项冻结总价值以人民币31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具体查封期限及内容以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刘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毅成
判决日期
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