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74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世通
联系方式:0550-2168237
注册时间:2009-03-30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
简介: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用盐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陆地管道运输;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展开
吉林省道道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沐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302民初4316号         判决日期:2020-10-19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道道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道道宽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沐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沐凡公司)、被告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道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被告沐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猛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理想、被告华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苏宁、宋开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道道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车辆毁损损失款25万元(后追加为499861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日中午,原告公司驾驶员梁腾通过案外人赵自森介绍,前往被告二处灌装被告一的二氯乙烷并指定运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口头约定运费为卸货结算,每吨70元)。当日下午,原告公司派驻驾驶员周胜奇(押运员梁腾)驾驶公司所有的吉A×××××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重型罐式半挂车,前往被告二处灌装二氯乙烷货物。下午16时38分空车入厂计量,灌装后于19时42分出厂计量,净载二氯乙烷32.14吨。货物出厂后,原告驾驶员驾驶车辆开始运输,4月3日凌晨1时许,货物运至宿州市埇桥区时,因案外人赵自森未能将接货人电放及时发送,致使原告公司驾驶员无法联系收货人,故将载货车辆停放在曹村镇北侧农机石油加油站内(驾乘人员在车内)。凌晨3时许,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现灌装货物泄漏,遂叫车内驾乘人员后及时拨打110和119报警,相关部门赶来处理。原告公司即安排应急车辆赶往现场进行二次配载(应急车辆到场后,货物已泄漏完毕),现因货物泄漏腐蚀原告车辆,导致严重毁损。原告认为被告一购买被告二的二氯乙烷货物,因质量问题存化学反应,导致原告车辆腐蚀毁损,二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沐凡公司辩称:案涉货物系被告一从被告二处购买,并交由原告承运,原告这一部分属实,原告的案涉损失,车损,营运损失及评估费与被告一无关联性,与原告系承运合同关系,所以原告有义务安全及时运送到目的地,被告一不存在过错,不是侵权人。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请,被告一没有赔偿义务,原告诉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华塑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也无其他法律关系,我方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华塑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符合标准的产品,相关的运输由买方负责,运输发生的事情与华塑公司无关,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道道宽公司系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专业公司,具备运输三类危险化学品的资质,案涉车辆系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可以运输三类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具备相应驾驶、押运资质。2019年4月1日两被告签订《1,1二氯乙烷买卖合同》,被告沐凡公司购买被告华塑公司生产的1,1二氯乙烷产品,含税单价为2000元/吨,质量标准为执行工厂标准,包装标准为散货罐装,交货方式、地点为在出卖人厂区内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检验标准为产品验收以出卖人出厂检验单为依据。被告沐凡公司与原告道道宽公司口头达成货运协议,由原告为其运输案涉货物。原告道道宽公司所有的吉A×××××号车辆于2019年4月2日16时38分进入被告华塑公司厂区内开始灌装案涉货物,于2019年4月2日19时42分完成灌装,货物净重为32.14吨。被告沐凡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华塑公司支付案涉货款70000元,并由被告华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告车辆装载案涉货物后从定远出发途经固镇、宿州于2019年4月3日零晨到达宿州市埇桥区,后借故车辆故障停放在该镇北侧农机石油加油站内。在3时30分左右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听见外面有“哗啦哗啦”的喷水声,经查看系案涉车辆泄漏,随即叫醒驾驶员,驾驶员遂报警。原告车辆在装载案涉货物之前于2019年3月28日曾装载二氯乙烷32.8吨,随后装载了甲醇,在卸下甲醇并经清理晾晒后装载案涉货物。案涉货物泄漏后原告车辆因受到腐蚀毁损。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和评估,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二氯乙烷)》,分析认为载货车辆毁损与承运的1,1-二氯乙烷存在因果关系。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吉A×××××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重型罐式挂车因二氯乙烷泄漏导致的毁损价值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分别为96240元、170790元。安徽安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出具评估报告,停运时间:2019年4月3日1时10分许—2019年9月7日,理论上共停运157天,停运损失总额为1483元/天×157天=232831元。2019年7月17日案涉车辆被送往修理厂维修,维修时间自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9月7日,为51个自然日。 另,案涉货物系三类危险化学品。原告支付鉴定费、评估费合计6600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检验报告、发货单、过磅单、GPS定位截图、买卖合同、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询问笔录、发票、企业网银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沐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省道道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合计86095.66元,被告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省道道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合计86095.66元,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沐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道道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8元,鉴定、评估费66000元,合计74798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沐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2883元,由被告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883元,由原告吉林省道道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缴上诉费8798元(如不按时如数交纳则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史经一 审判员李建国 审判员张昕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乐
判决日期
2020-10-1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