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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38844302
注册时间:2000-03-01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A栋9层908-913房(仅限办公)
简介:
计量认证(具体范围见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电子产品检测;通信工程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通信信号工程设计服务;电力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工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测试服务;室内装饰、装修;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招、投标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科技项目招标服务;贸易代理;仪器仪表批发;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信设备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劳动防护用品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计算机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电线、电缆批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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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08民初1008号         判决日期:2020-10-16         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广东职院”)诉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龙公司”)、第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诚公司”)、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有色工程设计院”)、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职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建、胡青青,被告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第三人公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基成、霍志恒,第三人有色工程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第三人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1846955.9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846955.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44755.1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原告的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工作。约定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6156519.68元,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由被告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报建手续等,且承诺双方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请求支付工程预付款1846955.90元(合同价30%),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被告支付该笔款项。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约办理施工许可证,迄今为止,工程仍未施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2条,约定三通一平工程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由被告完成,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为违约行为之一;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四.2条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单,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被告坚持调整价格,拒不施工,此为违约行为之二;被告通过种种行为拖延开工,严重影响原告的整体工程建设,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于2019年8月15日发律师函要求被告面谈沟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事项,被告同意协商,但看到原告在建项目较多,需要耗费很多精力,故意拖延并趁机要求扣减莫须有的费用,不肯退还预付款,原告无奈才提起诉讼,并已请高明区公证处对施工现场进行公证,以保存证据。 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非原告对被告作出适当、合理的赔偿,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至今仍未施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法不成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是原告的合同义务,被告只是其委托代办人,被告已及时按合同约定代原告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并提交所有需要的资料。即使被告办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后果也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可以进行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给被告施工,是违约,监理单位至今未向被告出具开工指令,被告实际已经进场,已作围蔽、通路、初步平整土地、通水、通电、临建办公用房等,不能施工是原告造成的;2.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可以继续履行,而原告严重违约,已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如果原告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应依法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期待收益约180万元。 第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9月29日现场召开了关于案涉项目碰头会,就各方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提了几点要求,详见《粤职院建设记(2017)0929》。现场测量放线时发现现场四角坐标与图纸的四角坐标有出入,现场四角坐标有三分之一部分在山坡下,如果要实施,则填土工程量有待核实。在碰头会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了初步协商,需要设计单位核实或者变更,变更后造价再由建设单位及审计单位确定。关于未能发开工令的问题,由于案涉工程存在以下情况:1.施工前完成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督登记等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告知,该项实际并未完成;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底和会审未完成;3.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订货情况未完成;4.三通一平情况的临时设施配备,现场已完成临时设备,但场地平整未完成;5.各分项的施工技术交底未完成;6.工程基线标高复核情况、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及其他应具备的开工条件未完成。基于上述六点,公诚公司无法签署开工令。 第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辩称,其已经按时按量完成勘察案涉项目工作,作出勘察报告并向业主提交。 第三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2016年4月建工公司中标案涉项目,2017年1月签订设计勘察合同,经过与业主对接,在2017年2月把经审查的施工图纸交给业主,建工公司已完成了设计勘察合同。建工公司与有色工程设计院是联合体,负责对案涉项目进行勘察和设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广东职院对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进行招标,被告筑龙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156519.68元。201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内容: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室内运动场及配套等,室内运动场为地面一层建筑(室内局部为二层),建筑高度11.45m。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039.11平方米,建筑面积2572.44平方米,具体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3.工期天数90日历天;4.合同价为6156519.68元,固定总价包干;5.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6.监理人为公诚公司,设计人为建工公司;7.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由承包人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费用已包含于中标价中。委托给承办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施工报建手续,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及移交;8.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2017年11月28日,筑龙公司将广东职院“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资料提交给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筑业管理科进行初审。2018年1月3日,原告广东职院向被告筑龙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846955.9元。2018年11月26日,被告筑龙公司向原告广东职院发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由于建设单位到目前为止提供的施工场地不能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造成未能按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工期进行施工。筑龙公司提出与广东职院签订因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补充协议。广东职院回复筑龙公司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要求筑龙公司尽快施工并要求筑龙公司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筑龙公司回复暂时无法进场施工,及要求此项目结算时按施工时的政府指导价进行结算,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另查明,广东职院对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存在山坡。 再查明,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回复本院调查函:原告广东职院一直未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申请,该局至今未出具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896元,减半收取27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骏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宇晴 书记员蓝碧莹
判决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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