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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8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李杰
联系方式:0566-5299004
注册时间:2000-01-05
公司地址:http://www.ahhet.com
简介:
生产和销售硝酸、硝酸钠、亚硝酸钠、碳酸氢铵、液氨、二氧化碳、硫酸、三聚氰胺、双氧水、甲醛、氨基模树脂(非危化品)及其他相关产品,液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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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长江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民申3474号         判决日期:2020-10-15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阴市长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7民终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江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没有解除错误。长江公司于2018年5月退还华尔泰公司预付款,华尔泰公司予以接收,这足以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合意,而《承诺函》只是表明在以后有条件的情况下其可以重新供货给华尔泰公司,是成立一个新的合同,而不是否定解除案涉合同。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从一审庭审中华尔泰公司的陈述和其采购2-乙基蒽醌的时间看,系华尔泰公司投产延误导致采购延后。从市场行情看,2-乙基蒽醌的价格自2018年6月中旬开始上涨,而案涉合同的供货时间是2018年4月,长江公司退款时间是2018年5月中旬,但华尔泰公司并未在2018年4月至5月进行替代性采购。因此,华尔泰公司另行采购的损失系其违约及自身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行承担。3、原判决认定华尔泰公司的损失错误。华尔泰公司延期采购高价2-乙基蒽醌,其支付的对价就是2-乙基蒽醌当时的市值,且其延误投产后,销售的延后也带来所售货物价格上涨,故华尔泰公司不存在损失,甚至会产生更多盈利。此外,原判决在计算损失时,未考虑华尔泰公司另行采购中卖方开具增值税进项的收益。4、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中,华尔泰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并提交证据,长江公司要求重新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但一审法院却以增加诉请金额不算变更诉请为由继续开庭,损害了华尔泰公司的诉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华尔泰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长江公司虽退回预收款,但同时又书面承诺复产后第一时间继续供货,该退款行为不能推断出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合意。且即便合同解除,也不影响华尔泰公司作为守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长江公司因自身环保问题造成停产,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华尔泰公司供货,且在复产后亦未书面或电话通知华尔泰公司提货,而是将产品另行高价转售,显然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华尔泰公司错过合理订货期,被迫在后期向其他厂家高价采购2-乙基蒽醌,项目投产比原计划延期,造成财务费用增加和可得利益损失。原判决认定的损失仅是依据华尔泰公司在价格急剧上涨后从其他厂家采购的货物总价与原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一审开庭时,华尔泰公司仅增加管辖权异议期间的损失数额,并未改变损失计算方法,故一、二审程序均无违法之处。综上,长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江阴市长江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余听波 审判员洪平 审判员方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晓利 书记员陈秋霞
判决日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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