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48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技术公司)、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以下简称防汛抗旱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度公司)、原审被告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无人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自动化技术公司上诉称:1.自动化技术公司与大鹏无人机公司不存在混同经营的情形,远度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自动化技术公司并未参与实施被诉侵权行为。2.防汛抗旱中心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和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防汛抗旱中心住所地作为本案的管辖连接点,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防汛抗旱中心上诉称:防汛抗旱中心是山东省水利厅成立的承担省级防汛抗旱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及维护等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防汛抗旱中心自大鹏无人机公司处采购无人机系用于2019年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设备,纯粹是为了公共服务的目的,不会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故不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购买和使用,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远度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自动化技术公司、防汛抗旱中心的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翔
审判员焦彦
审判员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游美玲
书记员王楠迪
判决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