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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87万元
法定代表人:熊雄
联系方式:023-63717588
注册时间:2010-11-26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幢26-2#
简介:
电影制作、发行(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制作、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期限从事经营);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员的个人经纪代理活动(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表演培训(不含专业艺术院校招考科目辅导);利用互联网销售影视服装、道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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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1民初116号         判决日期:2020-10-14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茂竹泉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当代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萌梓公司)、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笛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银行石家庄分行的诉讼代理人孔胜肖,被告当代东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宋丽娜、谭旭,被告河北当代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文红,被告王春芳的诉讼代理人谭旭,被告崔玉杰的诉讼代理人吴文红,被告重庆笛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晴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被告梁英花、被告重庆萌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29999150.25元,逾期利息932568.9元,本息共计3093171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7日,实际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3月8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当代东方公司、河北当代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在第一项请求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原告就被告河北当代公司对被告重庆萌梓公司、重庆笛女公司所有应收账款在贷款本金29999150.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0000元(暂按固定费主张,剩余律师费按照胜诉数额的2.5%主张);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518931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3000万元,提款期限12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签订编号为0519854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0日,借款利率5.0025%。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该3000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账户内。另,被告当代东方公司、河北当代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上述3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300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及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河北当代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将河北当代公司对被告重庆萌梓公司1850万元、对被告重庆笛女公司1500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被告重庆萌梓公司、重庆笛女公司分别在应收账款质押回执上签字盖章。原告就对被告河北当代公司的上述两笔应收账款质押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且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签订《案件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案件固定代理费为70000元,并已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以案件胜诉金额乘以2.5%计算。综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贷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前六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或者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前六被告承担合同义务,并实现原告对被告重庆萌梓公司、重庆笛女公司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 当代东方公司、王春芳辩称,因为当代东方公司、王春芳只是原告所诉案件《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其中之一的保证人,而本案的实际借款发生人为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与其有密切关系,暂不做其他答辩意见。 河北当代公司、崔玉杰无答辩意见。 重庆笛女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主张对被告河北当代公司针对电视剧《当你老了》投资的应收账款进行优先受偿,因被告河北当代公司未向被告重庆笛女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该应收账款并不存在,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河北茂竹泉公司、梁英花、重庆萌梓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518931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3000万元,提款期限12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签订编号为0519854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0日。贷款用途:用于购买影视剧及综艺节目版权、播映权。本金偿还计划:最后到期日须还清所有本金,贷款期限内到期一次性还清。利息偿还计划:最后到期日须付清所有利息,贷款期限内按季定日(每季度末月的21日)付息。并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或者其他应付款项时,应就欠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逾期罚息利率)按日加付罚息”。“北京银行行使权利而收回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期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以及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2)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违约金,(3)罚息,(4)贷款利息,(5)本金,(6)其他应付款项;但北京银行可变更上述清偿顺序。借款人有多笔已到期应还款项的,以北京银行确定的偿还顺序为准”。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该3000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账户内,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其中约定合同利率为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基础,加69.2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 原告分别与被告当代东方公司、河北当代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上述30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300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及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另查明,2018年3月6日甲方重庆萌梓公司与乙方河北当代公司签订《电视连续剧投资制作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大哥》(暂定名,以下简称“该剧”),该剧甲、乙双方将与其他投资方共同署名为出品单位,投资双方对该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甲、乙双方同意:本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方投资315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伍拾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63%;乙方投资185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37%,乙方获得最低保底回报不低于370万元(大写:叁佰柒拾万元整)。若该剧在制作过程中实际投资超出本协议投资总额,则甲方自行负责承担超出部分的投资,不得追加乙方的投资责任,亦不能减少乙方在该节目投资的投资回报,甲方应保证乙方在2019年4月29日前收回投资本金及保底回报……”。 2018年2月2日甲方重庆笛女公司与乙方河北当代公司签订了《电视连续剧投资制作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当你老了》(暂定名,以下简称“该剧”),该剧甲、乙双方将与其他投资方共同署名为出品单位,投资双方对该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甲、乙双方同意:本剧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其中甲方投资65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81.25%;乙方投资15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18.75%,乙方获得最低保底回报不低于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若该剧在制作过程中实际投资超出本协议投资总额,则甲方自行负责承担超出部分的投资,不得追加乙方的投资责任,亦不能减少乙方在该节目投资的投资回报,甲方应保证乙方在2019年4月30日前收回投资本金及保底回报……”。 2017年8月25日被告河北当代公司委托北京银行向案外人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2020年1月20日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北当代公司发送《企业往来询证函》,霍尔果斯笛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欠被告河北当代公司1500万元,备注《我的仨妈俩爸》。被告河北当代公司在“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河北当代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担保的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订立的编号为0518931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的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本合同下的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额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质押物为出质人名下的应收账款,详见本合同附件1《质押物清单》,即北京银行清单编号0518931-00101、0518931-00102质押物清单,该两份质押物分别为被告河北当代公司对被告重庆萌梓公司享有的1850万元、对被告重庆笛女公司享有的1500万元的应收账款。被告重庆萌梓公司、重庆笛女公司分别在应收账款质押回执上签字盖章。原告就被告河北当代公司的上述两笔应收账款质押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登记。 原告承认被告河北茂竹泉公司向其偿还了本金849.75元,剩余本金29999150.25元及利息、罚息至今未偿还。 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签订《案件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案件固定代理费为70000元,并已实际支付,风险代理费以案件胜诉金额乘以2.5%计算。 针对《最高额质押合同》(含质押物清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表,被告重庆萌梓公司称其已偿还被告河北当代公司1000万元,还欠850万元及部分利润,原告虽称对此不知情,但被告河北当代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重庆笛女公司称涉诉的电视剧《当你老了》投资制作合作协议是2018年2月份签订,并未实际履行,该份清单及合同仅体现了质押物的情况,并未体现质押物的移交及登记情况,质押合同的质押物应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并不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被告重庆笛女公司认为质押合同也未生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质押物清单》、《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同意登记——初始登记》、《企业往来询证函》、《北京银行客户回单》、《电视连续剧投资制作合作协议》等证据以及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9999150.25元以及截止2020年3月7日的利息、罚息932568.89元,本息合计30931719.1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8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在前项范围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185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518931_001《最高额质押合同》、清单编号0518931-00101《质押物清单》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09元,由被告河北茂竹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春芳、崔玉杰、梁英花、重庆萌梓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合议庭
审判长刘俊平 审判员姜瑞祥 审判员李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田家鑫
判决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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