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漯河市汇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1103执1264号
判决日期:2020-09-30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与漯河市汇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天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卫建立、卫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03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漯河市汇丰工业有限公司、卫建立、漯河市天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卫薇、安淑莉自愿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服务费500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漯河市汇丰工业有限公司、卫建立、漯河市天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卫薇、安淑莉自愿负担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每月15日之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本案超6月未结,因该履行期限过长,超过6个月,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终结执行。
综上
判决结果
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张营祥
审判员鲁芳芳
审判员寇浩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蓬勃
判决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