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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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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355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32执31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新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497.5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新津国用(2011)第1936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3340.9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2090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新津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516.6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2091号,期限为三年。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佳
判决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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