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欧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81财保111号
判决日期:2020-09-29
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欧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303.27元。申请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欧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303.27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账号:10×××27)。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07元,由申请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贻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一闻
判决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