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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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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海林
联系方式:0371-66320526
注册时间:2003-06-17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优胜南路26号国奥大厦2701-27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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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明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05民初15104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天明诉被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天明,被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兴、王晓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郭天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费7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完双方签订的二审代理合同,原告缴纳的二审费用已全部退回。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二审程序包括判决、裁定、决定、撤诉、调解、和解等方式,不包含发回重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因此被告方不承担退还7500元的服务费用;二审律师代理费15000元、差旅费5000元,合计2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原告至今尚欠被告差旅费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律师为甲方与郭永华继承权纠纷一案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第三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谢振华、陈路等团队律师作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处理与本案有关的辅助工作。…第五条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1.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不含税15000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交清于乙方财务,在该条下方位置填写为10000元,并在金额位置捺印;2.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1)制作法律文书的打印、复印、装订费用;(2)办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道路通行费、加油费、食宿费等;。办案费用由甲方预付,实报实销,或实行包干一次性交纳5000元…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2.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是指乙方代理至本阶段终结(包括判决、裁定、决定、撤诉、调解、和解等方式)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 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郭天明交来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凭此收据换取发票)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被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振华、陈路代理郭天明诉郭永华继承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陕01民终1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郭天明已预交,退还郭天明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天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天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吴俊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邢璐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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