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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义军
联系方式:13914632376
注册时间:2012-03-22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东路29号9号楼2280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建设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设计;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测绘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安全评价业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业服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房地产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房地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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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04执4661号         判决日期:2020-09-01         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广亦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4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监理服务费186960元及利息(利息以1869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1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南京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但无可用余额,均实际控制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区)××至××层的房产,并向首封的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5、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6、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员吴良根 审判员唐风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裴勇
判决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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