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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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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吴凤娟
联系方式:18538280088
注册时间:2015-08-31
公司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1#2414-15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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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与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蓝鲸腾飞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91民初6146号         判决日期:2020-08-18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腾飞”)、山东蓝鲸腾飞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蓝鲸”)、鹤壁蓝鲸腾飞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蓝鲸”)、青岛蓝鲸腾飞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蓝鲸”)、王春玲、王荣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腾飞、山东蓝鲸、鹤壁蓝鲸、青岛蓝鲸、王春玲、王荣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腾飞支付原告服务费3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山东蓝鲸、鹤壁蓝鲸、青岛蓝鲸、王春玲、王荣刚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蓝鲸、鹤壁蓝鲸、青岛蓝鲸以编号为(2019)万法顾第019号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内容为限);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河南腾飞签订了编号为(2017)万法顾第002号《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河南腾飞委托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期限三年,每年服务费12万元。逾期未支付,应按逾期付款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19年服务期间届满,原告与被告河南腾飞签订了编号为(2019)万法顾第019号《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河南腾飞委托原告向被告河南腾飞及其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限三年,服务费每年12万元。逾期未付,应按逾期付款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山东蓝鲸、被告鹤壁蓝鲸、被告青岛蓝鲸系被告河南腾飞的子公司。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被告王春玲、王荣刚系夫妻,且系被告河南腾飞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被告河南腾飞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了12万元服务费外,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服务费,被告一直拖欠不予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腾飞、山东蓝鲸、鹤壁蓝鲸、青岛蓝鲸、王春玲、王荣刚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乙方)与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2017)万法顾字第002号《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并列明了具体委托事项。服务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经双方约定对本合同第一条的前十三项服务,甲方每年支付乙方服务费12万元,三年共计36万元。服务费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12万元,在合同履行后每次年开始前30日内各支付该年服务费12万元。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工作费用。甲方逾期未支付,应按逾期付款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后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乙方)与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再次签订编号为(2019)万法顾字第019号《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委托事项中服务对象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甲方及其子公司均有付款义务。其他内容同上。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仅支付了一年的服务费12万元。 另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山东蓝鲸、鹤壁蓝鲸系被告河南腾飞的全资子公司。另被告王春玲与被告王荣刚于200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支付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4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吴润晓
判决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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