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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赖梅松
联系方式:021-60325765
注册时间:2013-01-17
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685号1幢
简介:
国内快递、国际快递(以上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从事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供应链管理,机械设备租赁,机动车维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销售汽车及配件、机械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服装鞋帽、办公设备及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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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月兰、朱雅婷、朱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9580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月兰、朱雅婷、朱某1、朱某2、朱子杰与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何宝来、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刘丹丹、赵文越、刘金明、刘洋、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月兰、朱子杰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富强,被告何宝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明,被告刘丹丹及被告刘丹丹、赵文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芝琳,被告刘金明,被告刘洋,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对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梁月兰、朱雅婷、朱某1、朱某2、朱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30549.5元、死亡赔偿金916800元、交通费71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5768元、误工费3767.7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医药费34179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合计1634765.89元。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10月开始赵文越带领朱贺发从事盖雨布工作,并按月发放报酬。2019年8月9日20时,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运输货物司机何宝来驾驶登记在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冀J×××××及登记在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的黑B×××××车,在义乌市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打电话给老板刘丹丹、赵文越让带工人来盖雨布,在盖雨布过程中朱贺发在何宝来驾驶的登记在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冀J×××××及登记在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的黑B×××××车摔下,经抢救治疗后无效去世。因每个被告实施的行为相互结合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朱贺发在去世后,继承人有妻子梁月兰、大女儿朱雅婷、儿子朱某1、二女儿朱某2、父亲朱子杰。其继承人依法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补充:刘金明、刘洋在共同工作中自认是合伙关系,应当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了解东宇物流F6、F7仓库属于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并且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与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相同、经营行为相同,对外都简称中通快递。且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追加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辩称,一、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本案的被告何宝来没有任何关系,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二、本案原告起诉本被告是错误的,本被告系一家义乌本土企业,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在义乌成立了一家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作为其在义乌的运营公司,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与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建议原告撤回对本被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坚持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起诉。 被告何宝来辩称,一、受害人朱贺发与被告刘丹丹、赵文越、刘金明、刘洋等已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伙团队,专门从事承揽载货大型车辆加盖雨布的业务。在本案中,受害人朱贺发是在与其合伙人共同完成给车辆加盖雨布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何宝来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选择以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宝来承担赔偿责任,是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三、本案中受害人朱贺发在完成承揽任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自身的损害,对自己的伤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四、受害人朱贺发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是承揽合同关系;据受害人的病历记载,受害人没有完成治疗程序出院,受害人朱贺发死亡后未作尸检,其死亡与摔伤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存在质疑。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何宝来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何宝来的诉讼请求。 被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未作答辩。 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辩称,一、起诉状中称赵文越带领朱贺发从事盖雨布工作并按月发放报酬,对该陈述有异议。赵文越、刘丹丹、刘金明、刘洋及死者朱贺发之间是共同从事劳务,没有隶属关系,所得报酬也是平均分配,事发当日赵文越、刘丹丹、刘金明、刘洋及死者朱贺发是共同受何宝来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务,该雇佣属于临时性雇佣,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二、本案中赵文越、刘丹丹系夫妻关系,共同垫付医疗费172151.22元。三、对朱贺发的死亡原因有异议,根据刘丹丹向专家医生的咨询,朱贺发本身患有血管畸形类似动脉瘤,专家医生表示有95%的可能性是畸形血管破裂而导致朱贺发摔倒,有5%的可能性是摔倒后导致血管破裂,朱贺发在出院后第二天死亡,其死亡的原因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进行鉴定。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 被告刘金明辩称,同意刘丹丹、赵文越的答辩意见。 被告刘洋辩称,同意刘丹丹、赵文越的答辩意见。 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辩称,本两被告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吉安市申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快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将义乌的快递业务委托给申泓公司运输,申泓公司按照中通快递公司的要求提供公路干线运输服务,申泓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提货、装卸、运输、送货等环节,服务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义乌速瑞快递公司是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是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在义乌快递业务的中转中心,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其他主体没有任何关系。因其他主体造成的事故与本两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何宝来并不是中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机,也不是速瑞公司的司机,何宝来与被告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劳务及雇佣关系,何宝来驾驶的车辆也不是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案的事实经过是何宝来打电话给刘丹丹、赵文越等带人前往盖雨布,在盖雨布过程中因台风天气发生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受害人朱贺发是为何宝来提供劳务,并不是为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关于朱贺发死亡原因及赔偿金额与刘丹丹、赵文越发表的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举证及被告质证如下: 一、义乌市公安局对何宝来、赵文越、刘金明、刘洋的询问笔录四份,以证明事件发生经过为:2019年8月9日,何宝来给刘丹丹打电话让其带人来盖雨布,刘丹丹带领赵文越、刘金明、刘洋、朱贺发前往为何宝来驾驶的车辆盖雨布,盖雨布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各笔录中有提到当天台风天气的情况。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本被告对本案事故不知情,该证据与本被告没有任何关联。事故发生的地点是义乌市的东宇物流园,与本被告也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何宝来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询问笔录可以体现和证明与本案有紧密联系的是:1、受害人朱贺发与刘丹丹等是合伙关系;2、朱贺发、刘丹丹等人合伙关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伙关系;3、所得报酬合伙人五人平均分配,一次一结。刘丹丹等人在承揽加盖雨布的业务中自备工具,他们自己有一台叉车。故本案中体现的法律关系不是雇佣,而是承揽。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笔录中提到四人是一起搭伙帮别人盖雨布,所得收入四人平分,证明死者与刘丹丹、赵文越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共同劳动关系。被告刘金明、刘洋质证意见同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笔录中何宝来说“来东宇物流园帮我盖雨布”,体现是何宝来叫朱贺发等人从事盖雨布的工作,与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关系。笔录中也体现了当天的台风天气。 二、车辆信息打印件二份,以证明事发车辆冀J×××××、黑B×××××车所有人的事实。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何宝来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刘金明、刘洋质证意见同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三、门急诊病历一份、义乌市中心医院住院病人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一份、出院记录三份,以证明朱贺发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的事实及住院天数、治疗情况。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不知情,该证据与本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何宝来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通过病历对朱贺发的死亡原因存在疑点,体现在出院记录第三页最后一行,出院医嘱“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注意途中风险,建议当地医院进一步治疗”,说明朱贺发治疗尚未终结,有需要进一步治疗的必要。没有治疗终结家属要求出院,朱贺发的死亡与没有完成治疗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在出院记录第二页倒数第四行,有朱贺发原发疾病动脉瘤的记载,其受伤及死亡原因有待进一步确认。被告刘金明、刘洋质证意见同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同刘丹丹及何宝来发表的质证意见。 四、医疗费发票八份、义乌市中心医院医疗用品便民服务中心销售单六份、收款收据一份,以证明朱贺发治疗花费的医疗费341798.19元(包括刘丹丹、赵文越垫付的152151.22元,刘丹丹、赵文越垫付的172151.22元里包括了梁月兰姐姐支付的2万元)。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不知情,该证据与本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何宝来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由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不是正规发票产生用药的费用不予认可,其他没有意见。被告刘金明、刘洋质证意见同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同刘丹丹及何宝来发表的质证意见。 五、死亡证明、火化证各一份,以证明朱贺发治疗无效死亡并火化的事实。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不知情,该证据与本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何宝来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该证据不能代替尸检报告。结合出院医嘱及刘丹丹提出的朱贺发有血管畸形的原发病,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朱贺发死亡的真正原因,无法明确事故与朱贺发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大小。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朱贺发真实的受伤及死亡原因。被告刘金明、刘洋质证意见同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同刘丹丹及何宝来发表的质证意见。 六、火车票五张,证明朱贺发出事以后其亲属从外地赶往义乌所支付的车费712.5元。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不知情,该证据与本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何宝来质证意见,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由合议庭核实其合理性。被告刘金明、刘洋质证意见同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同刘丹丹及何宝来发表的质证意见。 七、户口本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朱贺发继承人的情况。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不知情,该证据与本被告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何宝来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刘金明、刘洋质证意见同刘丹丹、赵文越质证意见。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同刘丹丹及何宝来发表的质证意见。 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就其辩解主张举证及其他当事人质证如下: 一、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以证明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有三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系义乌本土企业,与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起诉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是因为该公司与中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相同,依据关联公司进行起诉。其他到庭的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二、从网上截取的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一份,以证明该公司由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印证了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所说的速瑞公司是中通股份公司在义乌的运营公司。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起诉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是因为该公司与中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相同,依据关联公司进行起诉。其他到庭的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未举证。 被告刘丹丹、赵文越就其辩解主张举证及其他当事人质证如下: 一、支付宝、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六页,以证明刘丹丹、赵文越为朱贺发垫付了医疗费共计172151.22元(其中2万元是原告家属代支付的)。原告质证意见,对刘丹丹、赵文越垫付医疗费金额152151.22元认可。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不清楚,由合议庭进行核实。其他到庭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二、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成的文字资料各一份,以证明上海华山医院的专家医生(不知道专家叫什么名字,是梁月兰从上海华山医院邀请到义乌给朱贺发治疗的)提到朱贺发本身有原发性疾病是畸形血管,畸形血管破裂摔下来的可能性有95%,摔下后导致破裂的可能性只有5%。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未经允许私自录音不合法,录音中也没有明确陈述人的身份是否是专家医生无从考证。而且此录音如果是证人证言的话应由证人到庭陈述,并接受原被告双方的当庭质询,仅靠私自的录音不能达到被告刘丹丹、赵文越主张的证明目的。录音中提到头部肿胀严重,本事故中参与共同工作的人员均知朱贺发从车上摔下来是头部先着地,头骨有严重的碎裂,不能推断是血管瘤造成的,从治疗的过程看,没有提到对血管瘤进行治疗,在录音中还存在刘丹丹引导陈述人的情况,该份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达不到证据的效果。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不清楚,由合议庭进行核实。其他到庭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三、庭审后,被告刘丹丹提供了彭小武于2020年5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2019年8月15日,刘丹丹向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支付朱贺发的医疗费,刘丹丹出具借条以后,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通过彭小武支付宝向朱贺发住院的义乌市中心医院转账5万元(每笔1万元),该款虽然是彭小武直接支付到朱贺发的住院账户,但实际是刘丹丹向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款项的权利人为刘丹丹。被告刘丹丹还提供了其出具给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借条的照片、彭小武的建行个人交易明细、账单详情。借条中载明刘丹丹向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彭小武的建行个人交易明细中记载,2019年8月15日经支付宝分5笔每笔1万元转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账号。原告向本院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情况说明、借条客观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建行个人交易明细、账单详情的客观性无异议,关联性无法确认。被告刘丹丹提供的以上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该5万元用于支付朱贺发的医疗费。 被告刘金明、刘洋未举证。 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辩解主张举证及其他当事人质证如下: 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一份,以证明中通快递公司及速瑞公司和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起诉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其是速瑞快递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与案外人的运输合同没有关联性。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本被告已经举证证明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一点关系,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一步说明本被告与本案一点关系都没有。原告起诉本被告系恶意诉讼。其他到庭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由法庭核实。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 被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他当事人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所举的证据一,系事发后公安机关对何宝来、赵文越、刘金明、刘洋所作的询问笔录,对事发经过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各被告对其的真实性也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举的证据二、三、四、五、六、七,各被告无异议或对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与各被告的关联性在本院认为中作阐述。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一、二,其他当事人对其无异议或对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刘丹丹、赵文越所举的证据一,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丹丹、赵文越所举的证据二,该录音来源不清,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刘丹丹庭审后所举的证据,根据义乌市中心医院财务部门提供交易清单,2019年8月15日,有5笔每笔1万元交易流水号与原告提供的5笔每笔1万元转账单详情订单号一致,转账用于朱贺发预交义乌市中心医院住院费用,该5笔计5万元与刘丹丹、赵文越转账垫付的152151.22元不重合,结合刘丹丹出具给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的借条及彭小武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认定该5万元为刘丹丹为朱贺发垫付的医疗费。 被告义乌速瑞快递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其他当事人对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冀J×××××牵引车、黑B×××××车分别登记在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名下。被告何宝来驾驶以上车辆承揽货运业务。被告刘丹丹、赵文越、刘金明、刘洋与死者朱贺发系人员相对固定,自备铲车,专门从事为货运车辆盖篷布的团队,所得报酬平均分配。义乌市速瑞快递有限公司系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在义乌的运营中转中心。2019年6月14日,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吉安市申泓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公路干线运输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服务内容为提货、装卸、运输、送货等环节。 2019年8月9日,中间商董某联系被告何宝来,由何宝来驾驶冀J×××××牵引车、黑B×××××车承揽货运业务,货物从义乌运至北京通州,收货人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19时30分左右,何宝来(赵文越公安笔录中称系其团队的熟客)电话联系刘丹丹,叫其到义乌东宇物流园F8幢路边为黑B×××××车盖篷布,报酬200元/车。刘丹丹组织赵文越、刘金明、刘洋、朱贺发前往为黑B×××××车盖篷布。赵文越操作铲车,朱贺发、刘金明爬至4-5米的车顶,刘丹丹、赵文越、刘洋在车下不同部位协作盖篷布。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晚下雨,突发强风力将垂挂的篷布吹上翻后并击推朱贺发,致使朱贺发从车顶跌落。当晚,朱贺发送至义乌市中心医院急诊,次日住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左额多发骨折、严重肺挫伤、左肘关节骨折等。2019年9月8日,朱贺发家属要求出院。9月9日,朱贺发死亡,9月11日,朱贺发火化。 另查明,原告梁月兰系朱贺发的妻子,生育两女一子,即原告朱雅婷、朱某2、朱某1。朱子杰系朱贺发父亲,朱子杰妻子早年病故,朱子杰夫妻生育朱贺发等兄弟三人。刘丹丹、赵文越系夫妻关系。朱贺发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41798.19元,其中刘丹丹、赵文越直接转账垫付了152151.22元。刘丹丹经案外人转账垫付5万元,合计垫付202151.22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刘丹丹曾经申请对朱贺发死亡原因及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庭审后,原告撤回对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丹丹、赵文越、刘金明、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分担支付原告梁月兰、朱雅婷、朱某1、朱某2、朱子杰因朱贺发损伤并死亡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20%计291726.5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合计311726.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2151.22元,尚应支付109575.3元)。 二、被告何宝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担支付原告梁月兰、朱雅婷、朱某1、朱某2、朱子杰因朱贺发损伤并死亡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5%计72931.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77931.6元。 三、驳回原告梁月兰、朱雅婷、朱某1、朱某2、朱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4元,由原告负担6633元,被告刘丹丹、赵文越、刘金明、刘洋共同负担1654元,被告何宝来负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吕兴文 人民陪审员楼教云 人民陪审员楼小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成丽丹
判决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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