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天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7102民初54号
判决日期:2020-07-24
法院: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天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天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陕西天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永生
审判员梁峰
审判员胡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畅鑫
判决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