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11执217号
判决日期:2020-08-11
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8)津0111民初10827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146205.6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苗广玉
审判员张坤
审判员刘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超
判决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