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2民终6875号
判决日期:2020-08-10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1369.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潘伟
审判员胡君
审判员张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燕晓鸥
判决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