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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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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尚俊
联系方式:0531-82952512
注册时间:2013-12-16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2302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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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与梁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终6335号         判决日期:2020-07-28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梁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梁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并未免除梁军保险费。1.尚俊并未明确同意免除梁军保险费。2.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梁军有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介绍客户的义务,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有为梁军免除保险费的义务,这是一个双务约定。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提交了缴纳保险费的证据,梁军应举证证明其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介绍过客户。且事实上梁军未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介绍过客户。综上,请求支持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 梁军辩称,认可一审判决。 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梁军支付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为其购买诉讼保全担保保险垫付款4860元保险费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梁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7日,梁军(甲方)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王通刚、尚俊律师作为甲方与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五万元,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止。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律师服务,梁军按时缴纳了律师费。梁军与山东xx服饰有限公司、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山东xx工贸有限公司及于西x、于家x、苏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在一审法院立案,案号为(2016)鲁0112民初4824号。梁军于2016年8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此,2016年8月8日,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860元。对双方争议的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是否同意免除梁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问题。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主张其未免除梁军的该部分费用,只是暂时帮助梁军垫付,梁军应当返还保险费4860元。梁军主张保险费实际是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为了让其帮忙介绍客户给其减免的费用,并提供2016年7月26日及2019年10月14日其与尚俊的通话录音、2019年10月14日其与王通刚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质证称:对2016年7月26日的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录音中不能得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对梁军免除了缴纳保险费,双方关于免除保险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按照录音,梁军的责任和义务是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介绍案源,梁军并未履行义务;2019年10月14日的通话,是在梁军威胁要举报自己的情况下形成的,自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表了这些言论;对2019年10月14日与王通刚的录音,录音发生时,王通刚已经离开了律所,不是律所工作人员,该录音对本案不发生法律效力。梁军抗辩称:2016年的通话录音中,双方并未约定需要介绍成功案件才给予免除保险费,其介绍了客户,客户是否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需要客户自己决定;尚俊同意只要其承诺介绍客户,就免除其保险费用,否则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不会在双方通话后自行缴纳保险费,缴纳保险费三年后才提出要求其返还保险费。2016年7月26日尚俊与梁军的通话录音中,梁军明确提出“我和你商量个事,要是我们一块办的话,你就把这块费用(保险费)减了不行吗?”,尚俊表示:“行,你这么着吧,梁老师,你还真是给我提了个建议,我的意思,你这么着,你看,你们一块的,你尽量敛活(介绍)几个……”,梁军表示:“我后面肯定给你敛活(介绍)……”。尚俊两次表示,“考虑考虑”。后经梁军再次劝说,尚俊表示“行行行,这个事吧就咱两个哪里说哪里了,你也别和别人说,你也别和别人提这个事,到时候我尽量给你消化消化这个事”、“那就这么着,梁老师你这么着,这个事就到你这里,你也别和别人比,你也别和别人说,我想办法给你解决这个问题……”针对尚俊所说:“那就这么着,梁老师你这么着,这个事就到你这里,你也别和别人比,你也别和别人说,我想办法给你解决这个问题……”,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当庭解释:由于梁军哀求,其出于怜悯才垫付,并未答应减免;当时因为害怕其为梁军垫付了保险费,其他人也让其垫付保险费,于是要求梁军不要和别人说;同时,考虑到梁军确实介绍客户的话,可以减免或免除保险费。针对尚俊所说“行行行,这和事吧就咱两个哪里说哪里了,你也别和别人说,你也别和别人提这个事,到时候我尽量给你消化消化这个事”,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当庭解释:说这段话之前,梁军说“你放心,我再说就不这么说了”,这里梁军一直说介绍案子,其所说的这句话,是基于梁军向其介绍客户的情况下考虑减免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与梁军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双方并未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作出书面约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缴纳达成合意,合意的具体内容如何。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主张2016年7月26日尚俊与梁军的通话,尚俊只是基于梁军承诺向其介绍客户的情况下考虑减免保险费,其代梁军缴纳了保险费,但梁军并未履行承诺,未成功介绍客户,因此应当返还其代付的保险费。梁军认为,双方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缴纳达成合意,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俊同意只要其承诺介绍客户,就予以减免保险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2016年7月26日的通话录音真实完整,前后连接紧密,客观反映了双方就代理案件中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缴纳问题的协商过程,录音最后尚俊表示“消化这个事”、“解决这个问题”,结合录音的上下内容,可以认定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俊明确同意减免梁军的保全保险费。之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实际支付了保险费4860元。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辩称,需要梁军介绍案件成功才给予减免保险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并且结合录音全部内容,双方并未就介绍案件是否成功做出约定。对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的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要求梁军支付代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486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曹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盖玉滢
判决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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