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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7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联系方式:010-52681883
注册时间:2017-05-05
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简介:
项目投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装饰材料、建筑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工程技术咨询;生产钢筋混凝土预制结构件(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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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6民初3741号         判决日期:2020-08-10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砂浆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达砂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被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琦,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庞晓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泰达砂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22360.65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连带给付上述 422360.65元的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10万元货款的利息10334元,计算方式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11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干粉砂浆专业生产企业。被告中建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签订《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项目干粉砂浆采购合同》,约定中建公司所承建的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项目工程所需的干粉砂浆由原告供应。合同中详细约定干粉砂浆的名称、型号等内容,但未约定需方(即中建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向中建公司供货,但施工现场接收和使用货物的是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工程项目部,与原告进行结算确认的也是中建三局的该项目部。经过多次结算,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11月2日,原告所供各种型号的干粉砂浆货款共计572360.65元。被告中建公司给原告分别汇款15万元,剩余422360.65元至今未付。原告认为,中建公司作为买受人、中建三局公司作为货物实际使用人,应连带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被告应当按照罚息原则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以维诉请。 中建公司辩称:对应结算的总金额没有意见,据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至结算额的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付至95%,整体工程竣工2年内付清。因为现在工程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了现场验收,但因新冠疫情影响以及各方面原因,截止2020年5月26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仍未办理完毕,验收没有完成,我司目前正在加紧督办。所以我公司给原告的付款比例应是80%,扣掉已支付的,欠付金额为307888.6元。对利息的计算存在异议,根据合同中付款条件的约定,不应以全额欠款为基数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因为现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已经取消,应该按照最新的标准计算,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已到期货款的利息。不同意原告主张的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中建三局公司辩称:涉案合同是原告跟中建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与我公司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泰达砂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采购合同、五组结算单、增值税发票,收据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30日,中建公司与泰达砂浆公司签订《黑龙江科技大学教学实验综合楼项目干粉砂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1.1本合同费用总额:人民币壹佰万元,其中不含税价862068.97元,税率16%,税额137931.03元。6.1付款时间及方式:供需双方每月15日办理对账手续(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所供材料款),在供方等取得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书的当天,须向需方开具当期结算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完结算后由供方配合完成“云筑网”当期结算数据录入。(1)房建类项目:每三个月支付结算额的60%,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至结算额的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付至95%,整体工程竣工2年内付清。6.3付款要求及方法:支付货款前,供方须向需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14.6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一区东二塔-1号楼7层44-46室。 合同签订后,泰达砂浆公司向中建公司供应了干粉砂浆。庭审中,泰达砂浆公司最后一次结算单上显示累计欠款572360.65元。结算时间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2日。对该数额,泰达砂浆公司与中建公司均表示认可。中建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支付5万元、于2019年11月29日支付10万元,目前已结算的未付货款为422360.65元。另查,双方在结算过程中部分结算单所盖印章为中建三局项目部印章,其原因系由于先供货后签约所导致,但相关权利义务应由中建公司承担,与中建三局公司无关,中建公司表示认可。 泰达砂浆公司主张涉案房屋项目已完成了交工手续,符合给付全部款项条件。中建公司否认项目已完成整体验收,因疫情影响及各方原因,截至目前整体工程验收时间尚未确定。中建三局公司表示,涉案项目于2019年12月30日进行项目的现场质量验收,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所建设房屋工程亦未实际投入使用。泰达砂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完成了整体验收。 泰达砂浆公司确认其所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系以最后一期结算期间的结算日2018年11月15日为起点,并后延15天,实际计算开始日期为2019年2月1日
判决结果
一、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888.52元。 二、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支付307888.52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307888.5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计算) 三、驳回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785元,由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1867元(已交纳);由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文军丽 人民陪审员王亦和 人民陪审员何二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庄永生 书记员杨彤瑶
判决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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