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焦晶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4执31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晶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9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4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焦晶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焦晶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工大支行有银行存款11644.53元、在招商银行长沙支行有银行存款2907.67元。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存款14553.2元,于2020年6月24日将上述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焦晶晶名下有一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码:71××54),本院已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首封法院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该房产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暂无法处置。于2020年5月20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余额5579.24元,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冻结。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6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焦晶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文忠
审判员肖和平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懿
书记员赵雪彤
判决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