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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27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注册时间:1995-07-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简介: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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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焦晶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4执311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8-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晶晶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9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4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1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焦晶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焦晶晶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工大支行有银行存款11644.53元、在招商银行长沙支行有银行存款2907.67元。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银行存款14553.2元,于2020年6月24日将上述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焦晶晶名下有一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码:71××54),本院已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首封法院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该房产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暂无法处置。于2020年5月20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余额5579.24元,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冻结。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6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焦晶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文忠 审判员肖和平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懿 书记员赵雪彤
判决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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