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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50713万元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联系方式:010-58501688
注册时间:2002-09-10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简介:
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为准);IPTV传输服务:服务内容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视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传输网络为利用固定通信网络(含互联网)架设IPTV信号专用传输网络,IPTV传输服务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测绘服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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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与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58427号         判决日期:2020-08-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公司)、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阅读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天翼阅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福到庭参加了诉讼,微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慧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侵权微博首页置顶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5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一幅幅作品为多年积累和长时间辛苦创作的结果,作品背后是创作的艰辛和长期的伏案、熬夜。原告多年的付出和积累换来了漫画界的名望、知名度和优秀的作品,也带来了作品被他人非法窃取的痛苦和损失。中国电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平台上以原发形式发布原告作品。其使用原告作品为商业用途,被告为商业主体,侵权微博的主页和微博置顶位置均标注了被告的主体名称、LOGO、广告图片及广告语等商业信息,新浪微博是被告的广告宣传平台。被告通过发布微博获取客户关注,增加粉丝量,增加宣传力度和品牌声誉,进行广告宣传,侵权微博粉丝量极大。被告将原告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以此获取品牌宣传和巨大的商业利益。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原告,反而标注自己微博名称水印(水印本身即为一种版权标志),未支付费用,并对原告作品进行修改,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益。侵权官方微博是经被告微梦公司认证和管理的。北京微梦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应当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审查、停止侵权法律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电信公司、天翼阅读公司共同辩称: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天翼阅读公司。1、2010年5月,中国电信公司在杭州成立中国电信公司阅读运营中心。2010年9月8日,阅读运营中心发布“天翼阅读”产品。2012年8月,天翼阅读公司注册成立,承接了原阅读运营中心的所有业务。2017年11月,阅读运营中心注销。基于2012年8月起,阅读运营中心与天翼阅读公司在人员、业务、运营等方面具有统一性和持续性,因此,阅读运营中心注销后,与“天翼阅读”产品有关的法律责任应由天翼阅读公司继受和承担。2、天翼阅读公司承继了阅读运营中心所有业务后,双方曾于2017年4月签署了《备忘录》,该《备忘录》第三条约定“天翼阅读微博账号转让后,与该微博有关的责任,由乙方(即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3、贵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生效判决((2017)京0108民初50702号、(2018)京73民终1764号)中就阅读运营中心和天翼阅读公司就“天翼阅读”微博在责任继承上作出了认定,该案案情,与本案几乎完全一样,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法律责任应由天翼阅读公司承担,因此,我方认为,本案适格被告应该是天翼阅读公司。二、原告的高额赔偿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涉案作品为微博转载的网文配图,图片市场价值低,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不高,受关注程度极低;“天翼阅读”微博运营方无侵权故意,未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涉案作品都已经删除处理。原告未证明其损失,故其高额赔偿要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天翼阅读公司,原告的高额索赔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微梦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在案公证书显示,涉案微博账号“天翼阅读”注册主体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阅读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电信阅读中心)。生效文书查明,电信阅读中心2017年11月7日注销。天翼阅读公司陈述电信阅读中心与天翼阅读公司均为中国电信公司旗下关联公司,天翼阅读公司于2017年10月通过微博认证取得涉案微博账号。同时,天翼阅读公司当庭表示:天翼阅读公司2012年8月注册成立后,承接了原电信阅读中心所有业务。电信阅读中心注销后,与“天翼阅读”产品有关的法律责任应由天翼阅读公司继受和承担。 本案中,朱慧卿主张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的作品(漫画图片)为14张,涉及15次使用。为证明其主张,朱慧卿提交了上述14张漫画图片的作品发表页面截图和电子底图。本院当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勘验核实,中国电信公司及天翼阅读公司对上述图片的作品发表页面截图和电子底图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2016年6月28日,经朱慧卿申请,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对朱慧卿使用公证处已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浏览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6)许天证民字第4254号公证书记载:在新浪微博(×××.weibo.com)搜索栏中输入“天翼阅读”进入相应微博进行浏览,认证信息显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阅读运营中心”,粉丝量为1024111。另查,该微博账号于2011年12月21日、2011年11月25日、2011年10月3日、2012年8月22日、2012年5月8日、2012年4月1日、2013年12月2日、2013年9月2日、2013年7月13日、2013年7月2日20:24、2013年7月2日06:23、2013年6月16日、2013年3月6日、2013年1月16日、2014年1月25日先后发布了15条微博,使用了涉案14张漫画图片作为配图使用。中国电信公司及天翼阅读公司对涉案公证书公证内容不持异议。 朱慧卿称,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要求赔偿损失15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500元,维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同时,朱慧卿主张,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图片时未进行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要求赔礼道歉。朱慧卿就此提交了金额为13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中国电信公司及天翼阅读公司对发票真实性不持异议。朱慧卿未提交律师费票据。经询问,朱慧卿称(2016)许天证民字第4254号公证书涉及侵权微博×××个。 另查,各方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涉案微博内容已经删除。关于删除时间,朱慧卿表示对具体删除时间不清楚,起诉前未通知微梦公司删除涉案内容,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内容;中国电信公司及天翼阅读公司表示在收到法院起诉书后及时予以删除。经查,本案立案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 以上事实有朱慧卿提交的电子文件、公证书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涉案侵权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就侵犯署名权一事向原告朱慧卿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朱慧卿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 三、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原告朱慧卿预交),由原告朱慧卿负担2710元,已交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翼阅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张江洲 人民陪审员李克英 人民陪审员张淑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亚丽
判决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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