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苏0691民初2376号
判决日期:2020-01-20
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被告申请追加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类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定价工程合约,用于支付原告向被告提供保养的零件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适当履行了包括向被告交付产品在内的各项义务,但被告却欠原告货款2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辩称已交付原告相应金额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陈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艳
书记员刘蓉
判决日期
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