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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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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冯纲
联系方式:0514-87346613
注册时间:1987-12-18
公司地址:江苏扬州邗江区文汇西路268号邗都大酒店11楼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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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与鲁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081民初2233号         判决日期:2020-07-27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鲁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被告鲁志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全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和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631626.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有长期供应电池的业务关系,2015年11月20日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欠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货款767626.5元。2016年1月13日,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欠付的货款按500000元结算,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放弃267626.5元的债权。2016年9月5日,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1月10日指定原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5月31日,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其破产。上述款项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给付原告136000元,尚欠631626.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鲁志光辩称,被告与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协议书是事实。该协议书按照50万元结算并非无故放弃债权,而是在几次对账之后得出的欠款数额均为50余万元,达成一致取整为50万元;原告提供的2015年11月20日对账单存在多处错误;在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已经偿还约20万元的款项。因被告在进行产品销售时还存在一些售后问题及工商处罚问题,因此余款支付需要等售后问题解决后再行结算。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下称常晶公司)与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2015年11月20日,双方经对账共同出具对账确认单1份,确认被告欠常晶公司767626.5元。2016年1月13日,常晶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2015年11月20日双方按原价对账,确认被告欠常晶公司人民币767626.5元,现双方同意,按人民币50万元结算,同时就该5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2016年9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常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1月10日,本院指定原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担任常晶公司管理人,2017年5月31日,本院裁定终止常晶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其破产。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分多次向原告给付款项共计13.6万元。 另查明,2016年5月12日,常晶公司曾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在起诉状中常晶公司陈述被告已给付了其160000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志光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鲁志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扬州常晶电源有限公司货款471626.5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6元,依法减半收取5058元,由原告负担871元,由被告负担4187元,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璐
判决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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