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毅、古星德等与龚建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云0627民初5606号
判决日期:2020-07-21
法院: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毅、古星德、程建民诉被告龚建安、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四川合众拓展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交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骁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谭毅、古星德、程建民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建安、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众拓展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交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骁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谭毅、古星德、程建民撤回对被告龚建安、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众拓展铁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交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骁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7元,减半收取2818.5元,由原告谭毅、古星德、程建民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付在川
审判员田华
人民陪审员文成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露
判决日期
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