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1民初852号
判决日期:2020-07-15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78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78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史兆宏
审判员李荣水
审判员孟志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晓楠
判决日期
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