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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
联系方式:0311-66538020
注册时间:1998-11-02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简介:
公路、市政公用、建筑、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含公路安全设施、公路机电工程)、机场场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测绘、试验检测服务,建设科技研发;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筑机械及配件的销售及修理;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设备租赁;自有房屋、场地租赁;会议、餐饮、住宿服务;公路桥梁伸缩缝装置的制造与安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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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01民初852号         判决日期:2020-07-15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78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建冀交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78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史兆宏 审判员李荣水 审判员孟志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晓楠
判决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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