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洋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1121财保1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亳州市洋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赣1121财保1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农行台前县支行16×××62账户银行存款2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红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芦蕾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