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佳业(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112民初11767号
判决日期:2020-07-08
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正佳业(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铁路投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丁威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肖军威、人民陪审员林赫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正佳业(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蒋清锋,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筱姗、洪浩,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艳、崔东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租金310961.0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签订《方钢管整体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租赁原告方钢管,同时约定了交货期限、方式、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中建三局公司就大连污水处理厂项目拖欠租金104776.79元、浑南865项目拖欠租金206184.28元。被告中建三局公司已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公司,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目前尚欠310961.0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共同辩称:根据合同第7.5条付款条款约定,进度付款比例为60%,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支付至95%,整体工程2年内付清;大连湾污水处理项目已于2018年6月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已到达95%的付款节点;浑南865项目由于消防等原因,暂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按合同付款比例应当达到80%。根据以上付款节点计算,大连湾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内欠款为93787.9元、浑南865学校项目合同内欠款金额为13,8947.4元。两个项目合同内欠款合计232735.3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32735.3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中科院项目应给付工程结算款的60%即56538.27元,被告已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至工程款的80%,已超付20%的工程款,原告主张中科院项目付清54230.45元工程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方钢管整体租赁合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签订《方钢管整体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中建三局公司租赁原告方钢管用于中建三局东北公司所属工程,合同金额10000000元,合同价款由租赁费、进出场费等组成。被告中建三局公司以现金转账支票或者电汇形式支付结算款,每三个月支付结算额的60%,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至8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付至95%,整体工程竣工2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中建三局公司交付了租赁物。其中“大连污水厂项目”租赁费为219776.79元,已付款115000元;“浑南865项目”租赁费为336184.28元,已付款130000元。上述租赁费发票原告已全额开具,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赁费310961.07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正佳业(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租赁费310961.07元;
二、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正佳业(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1096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原告大正佳业(北京)经贸有限公司承担678元,由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丁威
审判员肖军威
人民陪审员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莹
判决日期
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