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辉与李鹏、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1502民初7808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邱辉与被告李鹏、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该起诉书所列二被告信息不详,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邱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邱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倩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梦雅
判决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