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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7664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联系方式:029-83668506
注册时间:1987-02-03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简介:
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的施工;建材及施工质量检验试验;水暖、五金材料的销售;建筑工程设计;景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与维护;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建筑设计;混凝土预制构件原料及产品检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开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与安装;轻质墙材、水泥灌浆料与其他水泥制品的开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金属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连接件及安装件、混凝土用添加剂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钢筋制品的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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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辉与李鹏、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1502民初7808号         判决日期:2020-07-02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邱辉与被告李鹏、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该起诉书所列二被告信息不详,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邱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邱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倩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梦雅
判决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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