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天兵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4民辖终121号
判决日期:2020-07-01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天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1民初7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张天兵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庞伟涛
审判员陈建国
审判员王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梦月
书记员吴园园
判决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