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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7664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联系方式:029-83668506
注册时间:1987-02-03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简介:
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场场道工程的施工;建材及施工质量检验试验;水暖、五金材料的销售;建筑工程设计;景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与维护;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建筑设计;混凝土预制构件原料及产品检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开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与安装;轻质墙材、水泥灌浆料与其他水泥制品的开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金属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连接件及安装件、混凝土用添加剂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钢筋制品的加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与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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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2财保210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花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2196359元。保全标的为12196359元。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219635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花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219635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长白剑 审判员孙亚莉 审判员魏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翔宇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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