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2财保210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花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2196359元。保全标的为12196359元。担保人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219635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XX花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219635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郑州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长白剑
审判员孙亚莉
审判员魏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翔宇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