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卓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李秋娥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721执1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东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卓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李秋娥、田焯、韩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18)皖172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京东等)、不动产、证券、股权、保险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网络资金)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田焯名下登记的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而进行处置。到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搪塞躲避。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叶光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涛
判决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