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 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尚俊
联系方式:0531-82952512
注册时间:2013-12-16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2302
简介:
--
展开
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与梁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12民初367号         判决日期:2020-06-30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梁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疫情原因,双方同意中止审理,后均同意网络庭审,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俊、陈超,被告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购买诉讼保全担保保险垫付款4860元保险费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7日,原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梁军签订(2016)秉诺民代字第27号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尚俊、王通刚律师作为被告梁军与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购买担保保险,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而被告提出当时经济困难,费用拿不出来,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请求原告为其垫付了这笔费用。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以及进行诉讼保全、多次调解,现该案已处理完毕。原告就该笔垫付保险费的支付问题,与被告协商无果后无奈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一、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与我签订合同背景交代。2016年7月27日,我因与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及山东聊城的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的民间借贷纠纷打官司,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该所律师尚俊和王通刚担任我的代理律师,签订了代理合同,先后于7月27日和8月3日共支付代理费50000元。该案件于2016年8月,由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受理。2016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历城法院判决结果为: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败诉,偿还我的所有借款及利息、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及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承担连带责任。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梁军的起诉,一审案件费退还梁军,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我从没有要求尚俊主任为我垫付该笔费用,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要求,事实是尚俊主任为了让我带动其他涉案人员,要求我给其寻找客户资源,并免除我的该笔费用,这一点可以从2016年7月26日我与尚俊主任的谈话录音中可以得知。录音中显示,我当时收入很少,为了打官司,刷信用卡交付的律师费5万元。关于诉讼保全担保,尚主任先期给我说可以尝试用其表哥的房产证为我抵押,后来又说不能办理,建议我通过购买财产保险解决,而我当时实在没有这笔费用,于是请求尚主任给予减免,尚主任想通过我在他那里打官司,有利于吸引其他人也找他做代理律师(当时我们一共将近20人陷入借贷纠纷,都在想找律师打官司,而我是里面最年轻,文化程度最高,也是资金数额最大的,也是第一个找尚俊主任做代理律师的,当时其他人都在观望),于是要求我给他找客户,同时这笔费用给我免除,还要求我不能告诉其他人。 三、我对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不满意。在案件结束后,因为法院退还了我的诉讼费,于是其他人要求尚主任退还部分律师服务费用。尚主任一开始没有答应,后期陆续退还了两人,也就是录音中他本人提到的郭立平和朱敏秀,按照原律师服务费的30%退还。尚俊主任也想按照这个标准与我沟通,因需要扣除他所谓的替我垫付的4860元财产保险费用,对此我不同意。因此尚俊主任去法院起诉我。 一切事实皆显示,这笔费用是尚俊主任为我免除的,不是垫付的,请法院根据事实,调查清楚,还我公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27日,梁军(甲方)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王通刚、尚俊律师作为甲方与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甲方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五万元,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止。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律师服务,梁军按时缴纳了律师费。梁军与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正典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及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7日在本院立案,案号为(2016)鲁0112民初4824号。梁军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此,2016年8月8日,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4860元。 对双方争议的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是否同意免除梁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的问题。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主张其未免除梁军的该部分费用,只是暂时帮助梁军垫付,梁军应当返还保险费4860元。梁军主张保险费实际是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为了让其帮忙介绍客户给其减免的费用,并提供2016年7月26日及2019年10月14日其与尚俊的通话录音、2019年10月14日其与王通刚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质证称:对2016年7月26日的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录音中不能得出原告对被告免除了缴纳保险费,双方关于免除保险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按照录音,被告的责任和义务是为原告介绍案源,被告并未履行义务;2019年10月14日的通话,是在被告威胁要举报自己的情况下形成的,自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发表了这些言论;对2019年10月14日与王通刚的录音,录音发生时,王通刚已经离开了律所,不是律所工作人员,该录音对本案不发生法律效力。梁军抗辩称:2016年的通话录音中,双方并未约定需要介绍成功案件才给予免除保险费,其介绍了客户,客户是否与原告签订合同,需要客户自己决定;尚俊同意只要其承诺介绍客户,就免除其保险费用,否则原告不会在双方通话后自行缴纳保险费,缴纳保险费三年后才提出要求其返还保险费。 2016年7月26日尚俊与梁军的通话录音中,梁军明确提出“我和你商量个事,要是我们一块办的话,你就把这块费用(保险费)减了不行吗?”,尚俊表示:“行,你这么着吧,梁老师,你还真是给我提了个建议,我的意思,你这么着,你看,你们一块的,你尽量敛活(介绍)几个……”,梁军表示:“我后面肯定给你敛活(介绍)……”。尚俊两次表示,“考虑考虑”。后经梁军再次劝说,尚俊表示“行行行,这个事吧就咱两个哪里说哪里了,你也别和别人说,你也别和别人提这个事,到时候我尽量给你消化消化这个事”、“那就这么着,梁老师你这么着,这个事就到你这里,你也别和别人比,你也别和别人说,我想办法给你解决这个问题……” 针对尚俊所说:“那就这么着,梁老师你这么着,这个事就到你这里,你也别和别人比,你也别和别人说,我想办法给你解决这个问题……”,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当庭解释:由于梁军哀求,其出于怜悯才垫付,并未答应减免;当时因为害怕其为梁军垫付了保险费,其他人也让其垫付保险费,于是要求梁军不要和别人说;同时,考虑到梁军确实介绍客户的话,可以减免或免除保险费。针对尚俊所说“行行行,这和事吧就咱两个哪里说哪里了,你也别和别人说,你也别和别人提这个事,到时候我尽量给你消化消化这个事”,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当庭解释:说这段话之前,梁军说“你放心,我再说就不这么说了”,这里梁军一直说介绍案子,其所说的这句话,是基于梁军向其介绍客户的情况下考虑减免保险费
判决结果
驳回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彩霞 书记员韩欢欢
判决日期
2020-06-3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