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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义军
联系方式:13914632376
注册时间:2012-03-22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东路29号9号楼2280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建设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设计;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测绘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安全评价业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业服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房地产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房地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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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2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707民初7242号         判决日期:2020-06-29         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与被告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溪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智、被告正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雨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监理费用662000元及违约金162400元;2.判令被告逾期支付监理费的利息人民币115188元(至2019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4.35%的三倍计算)及诉后约定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300000元及违约金1624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建设赣榆区班庄商业步行街A.B.C.D四栋楼工程,其中的监理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至2016年9月10日,监理费139000元。因其他原因工程延期,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就逾期监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承担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2019年7月7日,因折抵监理费的房屋无法交付,双方再次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就支付金额及时间进行了约定。现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监理费150000元,余欠监理费662000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溪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约定监理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价450000元,我公司已经支付150000元,还欠300000元未付。协议约定分三次支付监理费,剩下的100000元应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9日,原告雨田公司(监理人)与被告正溪公司(委托人)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班庄商业步行街A、B、C、D栋,工程地点为赣榆区班庄镇繁荣路西侧,工程规模约12176.12平方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贰仟伍佰万元整,签约酬金139000元,监理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 2018年5月23日,被告正溪公司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提交《监理合同人员解锁证明》,载明:“……至今项目合同内工程量基本完工,因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项目于2018年1月9日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进入仲裁阶段,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项目竣工验收无法进行,至今项目已经超期619天,为了减少项目支出,同意雨田公司驻班庄商业步行街A、B、C、D栋楼项目监理人员解锁服务于其他项目”。 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关于“班庄步行街工程”延期监理费补充协议书》,约定延期期限:根据原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合同工期为2016年9月10日工程竣工结束;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经双方协商,工程的监理服务期限延至2019年3月10日;延期监理酬金金额:根据原签订合同条款第6.2.3条约定,2.8万元/月*29(延期月数)=81.20(万元);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并在此基础上下浮让利;延期监理服务费计算为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每个月的监理服务酬金为人民币1.35万元(税前)*10个月=13.50万元(税前),2017年7月10日以后2018年6月10日监理服务酬金按照每月人民币1.05(税前)万元*11个月(工期)=11.55万元(税前),2018年6月10日以后至工程竣工备案总计费用按照2.0万元计取。本项目延期费用合计为27.05万元(税前),(大写)贰拾柒万零伍佰元整。剩余监理服务酬金金额:原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3.9-5+27.05=35.95万元(税前),税前金额大写:叁拾伍万玖仟伍佰元整;现双方协商以房屋抵监理费用,正溪公司将D栋楼5单元302室(东栋楼东单元3楼东户)抵给雨田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服务费,现因房屋被施工单位保全,暂时无法进行网签备案,双方协商工程竣工备案后30日内正溪公司负责将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到雨田公司指定人名下,后期房产办理费用均由正溪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抵押条约如正溪公司违约,延期费用按照原合同约定的2.8万元/月计算,优惠下浮取消。双方责任以2016年8月9日原签订《班庄步行街A、B、C、D栋楼建设监理合同》为准,雨田公司须履行监理职责,配合正溪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本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付款时间如不能按期支付,违约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3倍计取利息,违约金为监理总酬金的20%。 2019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关于“班庄步行街工程”延期监理费补充协议书》,约定延期期限:经双方协商,工程的监理服务期限延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延期监理酬金金额:—次性包干价(税前)45万元整(扣除前期已支付的5万元整,余额40.00万元),延期监理服务费剩余款项大写:肆拾万元整;付款比例及付款时间:1.双方协商剩余款项4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分三期支付,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到账人民币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2.合同签订后60天内再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贰拾万元整);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剩余监理费人民币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双方责任以原签订《班庄步行街A、B、C、D栋楼建设监理合同》为准,雨田公司须履行监理职责,配合正溪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双方违约责任:按照原签订合同及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2019年8月8日,被告正溪公司支付原告雨田公司监理费100000元。 庭审中,关于违约金,原告雨田公司诉称,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如违约按照第一份补充协议执行,故应按照第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的总监理费812000元的20%计算违约金。关于利息,第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3倍计算。被告正溪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过高。关于工程验收问题,原、被告均认可尚未进行验收,原告诉称,是因被告与施工单位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都公司”)发生仲裁阻碍了工程的验收,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被告辩称,第二次补充协议是我公司与施工单位帝都公司第一次仲裁结束后签订的,当时预计可以完成后续验收,就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100000元,但后来帝都公司又申请了第二次仲裁,且不配合我公司验收才导致工程至今未验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6元,由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96元,被告江苏正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李秋红 审判员李虎 人民陪审员张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房树芬
判决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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