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盟天诚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402民初2942号
判决日期:2020-06-24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一份《运输服务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水泥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款项2990230.99元未付。由于被告拖欠某水泥有限公司款项2915168.30元,2020年4月28日某水泥有限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但被告未依法履行其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20元,原告已预缴15060元,现退付原告1506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咏梅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莹
判决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