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刘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04执45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06-16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昕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冀石国证经字第179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经过两次以上网络查询发现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股息红利等财产。另,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高志潇
执行员刘飞虎
执行员耿跃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乔晓珺
判决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