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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龙红艳
联系方式:0731-28258000
注册时间:1997-06-25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号
简介:
经营商场、超市(国家专控商品凭本企业许可证);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配件;提供印刷、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广告发布;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售后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现场制售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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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551号         判决日期:2020-06-09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与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汉华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汉华公司图片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2.请求判令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事实和理由:视觉中国集团作为国内图片行业极具影响力企业,始终以“视觉创造价值,视觉服务中国”为愿景,多年来在行业内获得广泛肯定。作为A股唯一互联网文化创意上市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视觉内容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同时也是“国家智慧旅游”项目平台的搭建者。美国GettyImages是全球最大图片供应商,服务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视觉中国集团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与Getty公司建立独家授权合作关系,2016年8月13日起由视觉中国集团旗下汉华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华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开展品牌宣传、促进业务推广、吸引粉丝关注为目的,于“株洲百货股份”微信认证公众号中使用了5张汉华公司享有著作权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汉华公司曾多次要求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地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为汉华公司的分公司,两公司签署了合署办公协议,且第二分公司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此地也是汉华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还是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在株洲,而不在天津,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裴然 审判员王颖鑫 审判员刘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武辰星
判决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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