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22361009
注册时间:2015-11-19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30(仅限办公用途)(JM)
简介: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境内同业拆借(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
展开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92民初868号         判决日期:2020-05-26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懿在线参加诉讼。被告李保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3143682)于2018年10月16日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3447.13元,并支付手续费(贷款发放金额×手续费率0.5%×剩余未付期数)、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手续费之和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解除之日止,每期分别计算;合同解除后,以贷款本金余额、手续费之和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月利率5%计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3143682)。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40000元,原告按协议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从2018年10月15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19年01月28日被告欠付贷款本息共计14793.73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李保华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还款计划表、欠款明细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中邮消费金融业务系统查询界面截图、客户知情确认书、欠款明细表、审批界面截图、数据库利率日志截图、广东银联交易确认函、被告本人照片及身份证正反面截图、广东银监会开业批复文件、全渠道商户入网申请表、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表、《金融许可证》。本院核实无误后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粤银监复﹝2015﹞507号),批复同意原告开业,核准的人民币业务包括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等,并向原告颁发了《金融许可证》。2015年11月19日,原告经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 原告陈述本案贷款产品为其经营的“邮你贷-受邀白名单”线上贷款产品,贷款流程为:1.贷款申请阶段。借款人进入“中邮钱包”APP,申请界面上有受邀模式,申请人点击进入后,需填写贷款金额、用途、期数等,然后点击立即申请;之后填写婚姻状况、教育程度、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点击确定并身份核验,在验核流程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同时进行活体检测,要求借款人点头、摇头等,检测完提交,即等待审批。2.贷款审核阶段。身份认证审批包括系统审批和人工审批,借款人上传上述材料后,系统会对借款人身份证照片、实时拍摄照片以及从公安部门获取的人口信息照片进行比对;然后以人行第三方征信系统作为评定标准,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核验。一旦在系统核验过程中发现信息差异,就会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是对借款人在征信报告上的资料与借款人填写的资料进行比对,再进行电话核查,核实借款人主体信息资料、工作单位情况等,如果确认没有问题后,即通过人工审核。原告会依据审核结果调整贷款额度。3.合同签订阶段。贷款审核通过后,原告向借款人发送短信告知审核结果,并通知借款人重新登录APP确认是否接受贷款,借款人在APP上点击确认接受贷款,系统会自动生成《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该确认书有借款人的电子签章。4.放款审核。原告后台对客户签署合同的资料、电子签章结果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即开始放款。原告通过银联广东分公司作为第三方代付机构向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发放贷款。同时,原告与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借款人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 原、被告签订的《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约定:本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贷款发放日为原告向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划转贷款之日。本贷款计息及还款方式:贷款利率为0: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手续费;其中,月手续费=贷款本金×月手续费率;月手续费率以原告最终审批结果为准。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应就欠付款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按照上述约定计收违约金的,不影响原告享有的其他违约救济权利。本贷款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对应日,此后还款日依次类推,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具体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向原告查询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人若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则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告有权对借款人未偿还的款项按前述违约金收取规定继续计收违约金。原告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划扣最早应偿还的贷款款项。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原告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扣。逾期超过规定天数的,原告按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顺序划扣。借款人对此不持异议,并同意该条款的划扣安排。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费用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计收违约金,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要求借款人负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调查取证费用、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协议尾部附有《利率及收费项目一览表》,载明:利率、月手续费率均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违约金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的期数收取。另《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载明,贷款本金40000元,月利率(%)0,期数(月)24;每月还款额(元)1866.67;月手续费率(%)0.5;绑定银行卡放款/还款账号:62×××67;申请放款日期:2017年6月15日。贷款确认书签章栏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及电子签章。 2019年3月12日,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认定数字证书序列号为3F5C7C656EB7D40C4B74DAF2D155E0E8706CD10F并在其中载明“证书所有者CN”为“李保华”的数字证书签署了文件名为《李保华-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pdf》的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文件签署后未被改动。该意见书附有被告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确认书》及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 2019年1月31日,银联广东分公司向原告出具《广东银联交易确认函》,确认包括本案被告贷款在内的12笔交易通过广东银联渠道,交易成功,款项均已到账。附表载明,银联广东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12:45:41代原告向被告名下62×××6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放款40000元。 原告提交的被告欠款表显示,被告结清了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款项,每月按期偿还本金1866.67元(含手续费200元/月),此后,被告分别在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15日分八次共偿还了1826.64元,原告同意上述1826.64元用于借款本金,为此被告合计偿还本金26926.69元。被告此后未归还任何款项。庭审中,原告确认本案贷款合同利率为0%,即无利息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华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3143682)于2019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李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73.31元; 三、被告李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3月13日的手续费(按200元/月计付)及违约金【以当期未还款项为基数(其中,2018年10月的基数为313.85元,其余月份的基数为1666.67元),按月利率5%分期计算,每期违约金与手续费之和以当期未还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为上限】; 四、被告李保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自2019年3月14日起以1344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五、驳回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李保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
判决日期
2020-05-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