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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22361009
注册时间:2015-11-19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30(仅限办公用途)(JM)
简介: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境内同业拆借(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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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谢宏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92民初40970号         判决日期:2020-05-26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宏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懿君、徐平,被告谢宏炜在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604.9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尚欠本金为计算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66%标准计算。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每期分别计算,以到期未还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合同于2019年10月11日提前到期后的违约金,以21604.9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上述同一期间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实际清偿的利息、违约金计算在年利率24%内)。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客户知情确认书》、《“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和《贷款确认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8000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贷款日利率0.066%。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从2019年1月28日开始,被告逾期还款。根据《“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第3.1、3.3、5.1和5.4条的相关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息费,并要求被告承担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因此原告主张合同于2019年10月11日提前到期,被告应归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 被告谢宏炜承认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宏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清偿本金21604.98元。 二、被告谢宏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从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计算;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066%的标准;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的标准;均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2019年10月11日。上述结果需扣除被告在2019年1月28日后实际偿还的相应款项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从2019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2160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谢宏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元,由被告谢宏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伍慧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超梅 书记员莫宇桐
判决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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