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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22361009
注册时间:2015-11-19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30(仅限办公用途)(JM)
简介: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境内同业拆借(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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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余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92民初41161号         判决日期:2020-05-26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懿君、徐平在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一、贷款产品情况: 涉案贷款产品为原告经营的“邮你贷”。借款人通过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完成活体检测、实时拍摄人脸照片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还需绑定银行收款账户,通过银联四要素鉴权服务审核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其提供的绑定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匹配。贷款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在线确认并同步生成包含各项贷款要素的贷款确认书,该确认书包含借款人的电子签名。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证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及贷款确认书签署后未被改动。 二、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 借款人:余浪,申请贷款日:2018年10月17日, 合同签订日:2018年10月21日, 贷款金额:5000元,贷款利率:日利率0.066%, 还款期数(月):24,每月还款额:263.76元。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应就欠付款项支付违约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借款人若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则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中邮公司有权对借款人未偿还的款项按前述违约金收取规定继续计收违约金。借款人发生协议项下的违约或预期违约情形时,中邮公司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中邮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三、原告发放贷款情况: 2018年10月21日,向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 四、被告还款及欠款情况: 被告从2019年5月22日逾期还款,最后一次还款发生在2019年11月3日,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逾期当期欠款。截至2019年11月25日,尚欠贷款本金3911.2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61.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66%标准计算。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每期分别计算,以到期未还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合同于2019年10月11日提前到期后的违约金,以3961.2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上述同一期间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实际清偿的利息、违约金计算在年利率24%内)。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元及本案诉讼费。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原告为了实现案涉债权,委托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通过诉前调解、诉讼等方式向被告催收,并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本案律师费800元。2.被告未答辩亦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余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清偿本金3911.20元。 二、被告余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从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计算;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日利率0.066%的标准;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的标准;均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2019年10月11日。上述结果需扣除被告在2019年5月22日后各期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从2019年10月12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合并以尚欠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余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余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伍慧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超梅 书记员莫宇桐
判决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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