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391民初351号
判决日期:2020-03-11
法院: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被告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作为中标单位在投标函中也表示完全接受,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应由滨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凡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冰
判决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