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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
私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晓光
联系方式:83325227,83180117
注册时间:2001-04-27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59号2楼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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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与广东通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4民初4911号         判决日期:2020-05-2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广东通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均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健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波,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共1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利息(其 中,3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按 照年利率6%支付;100000元本金从2018年6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与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大昌公司)存在仓储物流纠纷,在2017年年底找到原告及第三人,要求原告及第三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原告通过向被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修改被告与大昌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与大昌公司谈判磋商等方式介入代理案件。被告要求原告采取谈判为主、诉讼为辅的策略应对纠纷,并于2018年3月12日与原告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原告指派王霆律师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费采取固定费用加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其中固定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后5日内付清,风险代理费按被告实际回收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签订后,通过执行、调解、和解、谈判、破产程序等方式实际回收的款项)的5%计付,被告应于实际回收款项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律师代理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在原告及第三人律师多次与大昌公司协商下,大昌公司最终同意向被告支付超过2000000元的费用终结。2018年6月18日,被告已收齐上述款项,但并未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被告发函催收律师费,但被告仅支付30000元,余下律师费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0元风险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与案外人存在纠纷,在正常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的王霆律师,王律师以朋友的身份为被告提供意见,后被告与案外人多次沟通,无法解决,于2018年3月正式向王霆律师提出有偿法律服务。二、原告并未依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就被告涉及的纠纷事项进行“仲裁及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也未在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只是利用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势,便要求被告按照2000000元收取5%的风险代理费,显失公平,被告不能接受。三、原告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未履行及时向被告告知义务,且在履约过程中又不与被告及时沟通和提醒,被告在收到《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律师费发票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已尽到义务,不存在拖延付款,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四、有关原告代理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双方商谈的条件是原告收取60000元的固定代理费,提起诉讼后,再按实际追讨到费用的10%支付风险代理费。涉案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与第三人打印好,被告直接签字,被告未作任何修改,待被告签字后,原告及第三人拿回去盖章,直至2018年9月3日才将涉案合同寄回给被告。风险代理费支付的前提是原告替被告提起诉讼追讨欠付款项,但现在原告未通过诉讼的形式为被告解决纠纷,故被告只同意支付固定律师费,不同意支付风险代理费。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2017年年底开始,本案的被告与案外人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年底至2018年3月12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期间,原告已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并不是被告所称基于友情。在此期间,第三人也与原告一起对被告涉及的纠纷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原告的王律师作为联络人,将相关的案件分析和建议告知被告,原告与第三人在签订合同期间,原告及第三人都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二、在2018年3月12日之前,被告的负责人就提出案外人是上市公司,有律师团队支持,也希望原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被告也同意第三人的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为被告提供法律服务,并不存在被告不知情。三、被告与案外人纠纷涉及各种案款,原告与第三人通过综合分析,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指导被告与案外人进行沟通,并且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前往被告所在的佛山工厂与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就案情进行沟通,其后又于2018年3月23日再次前往被告的佛山工厂,原告与第三人为被告与案外人纠纷的最终解决付出了大量的精力,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律师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与案外人大昌公司存在仓储物流合同纠纷,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12日前,原告的王霆律师已参与被告与案外人协商解决纠纷,并指导被告起草解决纠纷的相关文件。2018年3月12日,原告(乙方、受聘方)与被告(甲方、聘请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订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包括参加庭审、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见授权委托书);乙方委派王霆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采取“固定费用+风险代理”方式,固定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风险律师代理费按甲方实际回收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通过执行、调解、和解、谈判、破产程序等方式实际回收的款项)的5%计付,甲方应于实际回收款项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固定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差旅费用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得超过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给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交纳全部约定费用时止;《委托人须知》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明确告知《委托人须知》中所提示的内容,甲方对《委托人须知》的内容已充分了解。上述合同书落款处加盖了原告及被告印章。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人为被告,受委托人为王霆,工作单位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仲裁申请、诉讼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继续指派王霆律师参与解决被告与案外人大昌公司之间的纠纷。2018年3月23日,案外人大昌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提前终止协议书》,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仓储运输服务协议》、2017年3月1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7年3月23日签订《仓储运输服务协议补充协议》、2017年8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四项协议并称“服务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储及运输服务,受仓库租约到期等因素的影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于2018年3月26日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针对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及后续事宜处理,共同签署本协议如下:……;三、针对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费用,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时间支付:甲方必须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017年11月和2017年12月的服务费用合计1276721.54元;甲方必须于2018年4月13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018年1月的服务费用合计482459.99元,扣除补偿费用后,甲方实际支付乙方2018年1月的服务费用282459.99元;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必须在2018年6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的服务费用等。被告表示,上述协议签订后,其于2018年4月底收到案外人支付的提前终止协议款项共计1500000元,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及发票后,于2018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固定律师代理费30000元,但未向原告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用,理由是被告与案外人的纠纷并未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无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用,也不同意支付风险代理费。原告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30000元固定律师代理费,但不认可被告陈述的上述1500000元款项,认为被告实际回收的款项不止200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另查,被告在回复原告《律师函》的《回复函》中陈述,被告在收到案外人提交的《提前终止协议书》初稿后,在询问本项目的经办律师后,于2018年3月17日将修改后的《提前终止协议书》发送给案外人。原告提交的与被告工作人员业叶光辉、梁建雄的微信来往记录均显示原告委派的律师参与修改被告提交的《提前终止协议书》,原告指派的律师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微信来往记录、《律师函》、快递包裹详情单及查询单、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被告提交的《提前终止协议书》《回复函》、网银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通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费用75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通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支付利息(一部分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另一部分费用以7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负担575元,被告广东通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传岳 人民陪审员朱穗芳 人民陪审员罗洁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燕燕
判决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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