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松鹤
联系方式:0571-82823666
注册时间:2009-12-0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73室
简介:
珠宝、金银饰品、工艺品、钟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展开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3613号         判决日期:2020-05-2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卡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古传奇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曼卡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相关公众,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杂志”商品上的相关公众具有高度的重合程度,认定事实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结合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地域广、持续时间长等情况,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上述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误导公众,进而损害今古传奇公司的合法权利”,并对引证商标一构成驰名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该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判决在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三)诉争商标的名称是有历史来源的,是对自有品牌的延续,并非抄袭、复制于引证商标一,在再审申请人使用“今古传奇”商标时,再审被申请人在第16类注册的“今古传奇”商标还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远远没有达到驰名商标应有的知名度。(四)诉争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行为要件。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判决结果
驳回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杜微科 审判员吴蓉 审判员戴怡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杨钰桐
判决日期
2020-05-2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