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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246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87122998
注册时间:2012-02-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号
简介:
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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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表情城市工艺厂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3民初6947号         判决日期:2020-05-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表情城市工艺厂与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表情城市工艺厂(以下简称表情工艺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杰、王权吏,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以下简称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电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苏浩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表情工艺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被告供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给原告造成损失668690元及利息29564.65元(从2017年7月29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2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火灾事故评估费人民币66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火灾造成租金损失17304元、管理费66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9日1时22分,两被告所负责管理的广州市荔湾区文昌路××号附近户外供电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殃及原告仓库,过火面积达600平方米,原告存放在仓库内的机器设备、货物及原材料等全部财物被烧毁。2017年8月3日,原告按规定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申报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68865元。2017年9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现场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穗公荔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户外供电线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起火的供电线位于距原告仓库靠西墙、距北墙29.74米处上方。该供电线路为供电主电路,归两被告所有。2017年12月12日,原告委托广州业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业评资字[2017]A1001号】,确认原告仓库火灾损失为人民币668690元,此次火灾损失评估鉴定费用为6600元。原告向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租赁仓库至2020年1月31日,由于火灾导致原租赁地方无法再使用,导致业主已收取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且由于火灾后需要认定火灾责任鉴定损失以及保留证据,原告不得不向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缴纳租金至2017年9月以暂时维持被烧毁仓库内原状,这又给原告造成额外租金损失17304元。此外,由于火灾造成原告厂房仓库和机器原料全部被烧毁,导致原告因为需要重新物色并租赁新的场地建设厂房,以及重新购买新的机械设备及原料,造成了原告每月十几万元的利润损失。同时,因为火灾原因导致原告己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无法如期交货,导致多个买家向原告主张违约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两被告作为故障供电线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对其所有的供电线路的检修、管理、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供电安全的义务,致使其所有的供电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原告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作为引起火灾的供电线路权属人,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火灾事故认定书》【穗公荔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拟证明涉案火灾起火原因为被告所有的户外供电现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登记表》及《清单》。 3、广州市业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17]A1001号】。 4、评估鉴定发票。拟证明原告支付的评估鉴定费用为6600元。 证据2-4拟证明经评估,火灾造成原告厂房建筑、机器设备、成品货物、贷物原料等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668690元。 5、火灾起火部位照片。拟证明被告未尽到对其所有的供电线路的检修、管理、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供电安全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其所有的供电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原告损失。 6、火灾前工艺厂仓库内照片。 7、火灾后工艺厂仓库内照片。 证据6、7拟证明原告厂房内阁楼样板间和仓库隔墙全部被焚毁,造成损失55450元。 8、佛山市汇莱机械模具制造厂生产线配置及报价表。 9、火灾后部分机器设备残骸照片。 证据8、9拟证明火灾导致原告厂房内汇莱机械模具制造厂生产的自动预发泡机、硫化干燥机、蒸汽发生器、蒸汽储气罐、储料熟化仓、运料系统、振动筛、混料机、管道安装、仪表、阀门、输送管道、中压风机配件等生产设备以及空调、冷风机、打包机、吸尘器等厂房内设备全部在火灾中被烧毁,造成损失90610元。 10、原料聚苯乙烯购买合同和发票。拟证明火灾前不久原告购入原料聚苯乙烯价值共计73950元。 11、火灾后被焚原材料照片。 证据10、11拟证明火灾导致聚苯乙烯和硬脂酸钠等原料全部被焚毁,造成损失共计77150元。 12、部分布料购买单据。拟证明火灾导致仓库中布料被烧毁,经评估造成损失共计16270元。 13、阁楼样板房图片。拟证明火灾导致样板房内约200个货物样品被烧毁,造成损失34300元。 14、澳拓百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形式发票、排产单、增值税发票。拟证明火灾导致澳拓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订购的货物成品全部被烧毁,造成原告货物损失95400元。后经原告赶工补做了该批次货物,于2017年9月8日将货物补发给了客户并向澳拓公司开具发票。 15、韩国客户立体方包运输单。拟证明火灾导致韩国客户向原告订购的立体方包货物成品全部被烧毁,造成损失52530元,后经原告赶工补做了该批次货物并于2017年11月20日将货物补发给了客户。 16、广州黑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柠檬树)梨涡、四片提手躺椅、兔子、豆腐等货物订单。拟证明火灾导致广州黑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2017年7月7日至7月17日向原告订购的梨涡、四片提手、躺椅、兔子等货物成品全部被烧毁,造成损失21570元。 17、友谊家居有限公司订货合同。拟证明火灾导致友谊家居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订的漂浮垫、抱枕、小鱼、铁架椅等货物成品全部被烧毁,造成损失41910元。 18、巴西ETNA公司订单。 19、巴西ETNA公司检验通知函。 20、原告与巴西ETNA公司来往函件。 证据18-20 拟证明火灾导致巴西ETNA公司向原告订购的斜坡垫、尖方背椅、长方墩等货物成品全部被烧毁,造成损失48020元。 21、布料、铁架子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残骸现场照片。拟证明火灾还造成厂房内布料、铁架子、纸箱、编织袋等各种生产材料被烧毁。 22、租金发票。拟证明火灾后由于认定火灾责任和鉴定损失等需要暂时维持被烧毁仓库原状,因此原告不得不向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缴纳租金至2017年9月,造成原告额外租金损失17304元(2017年8、9两个月)。 23、律师函及向被告寄送应该报告妥投证明。拟证明2017年12月26日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赔偿,但被告至今仍未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24、律师函的邮寄回执及妥投证明。拟证明原告已向两被告邮寄送达律师函。 25、公变站照片(一)。 26、公变站照片(二)。 证据25、26拟证明短路线路所属公变房门口标记有高压电提示标志,且表明电压为10KV。 27、火灾前公变站线路照片和火灾现场照片。拟证明火灾前公变房线路与原告厂房房顶零距离接触,火灾后才改变。 28、厂房租赁合同。拟证明涉案厂房是原告向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租赁的,每月租金5562元,且每月还需缴纳综合管理费3090元。 2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第二批)的通知。拟证明原告委托评估的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入选广东省高院和广州市中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名录,具有资产评估相应资质。 30、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拟证明由于资产评估相关制度变化的需要,2017年7月14日财政部要求所有资产评估机构将原资产评估资质证书交回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备案公告。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取得广东省财政厅资产评估资格的备案公告,具有评估相应资质。 31、对证据第49、54、55、56、105109、128、129、130、131、133、134页中外文材料的中文译本。 32、刻录证据5、6、7、9、11、13、21、25、26、27中照片电子版的光盘。 33、原告交管理费证据。拟证明火灾后由于认定火灾责任和鉴定损失等需要暂时维持被烧毁仓库原状,原告不得不向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继续缴纳管理费,造成原告额外管理费损失。 被告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共同辩称: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关于火灾事故的原因,虽然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了关于被告的公用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引发涉案火灾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但在火灾发生的时刻,被告相关的监控系统并没有反映有线路故障的情况。被告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关于火灾事故认定的相关资料,以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其次,关于原告起诉的三方面损失赔偿以及相关费用,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不应予以确认。 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火灾后现场照片。拟证明起火点附近的线路是截面直径为185平方毫米,双数绝缘外皮的385供电线路,且涉案房屋是单层砖结构。 2、天气情况。拟证明事发当天天气状况良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林系原告表情工艺厂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25日,江林(乙方)与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甲方)签订《荔湾区经济联社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文昌路××号的自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租赁期内仅用于厂房用途。租赁年限为3年,自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租金为5562元/月,综合管理费为3090元/月。 2017年7月29日01时22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路××号的原告表情工艺厂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火灾烧损机器、货物一批,未造成人员伤亡。2017年9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穗公荔消火认字[2017]第0007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7年7月29日01时22分;起火部位为广州市荔湾区文昌路××号表情城市工艺厂仓库西南侧,起火点为文昌路××号表情城市工艺厂仓库靠西墙,距北墙29.74米处上方的户外供电线;起火原因为户外供电线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 另,本院依荔湾供电局申请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调取了本次火灾事故的认定书、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损失统计表等证据材料,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广州市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其在涉案火灾中的损失数额进行评估。广州市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业评资字[2017]A1001号)(下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评估对象(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货物、建筑物及装修)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29日)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68690元。被告认为《资产评估报告》系由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依据原告提供的资料而确定的损失金额,对其结论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荔湾供电局的申请,依法委托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广州市安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关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路××号的仓库所涉火灾事故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穗安价鉴[2019]zc075号)(下称《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如下:广州市荔湾区文昌路××号的仓库所涉火灾事故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06275元;其中设施设备部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4020元,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2255元。为此,被告荔湾供电局支付鉴定费用39600元。 《评估结论书》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原告认为,《评估结论书》未能反映火灾全部损失,遗漏部分包括:200平方米自建阁楼和装修、25平方米隔墙;空调、冷风机、打包机、吸尘器各一台;铁架子、纸箱、塑料袋等原材料及半成品以及约200个产品样板,应参考《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火灾损失统计表》及原告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案全部损失数额进行认定。两被告认为,评估结论所依据的资料均为原告单方提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也未得到被告确认。鉴定报告附件所列品名、数量、损失价值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一致,且评估公司没有任何依据即推定受损物品烧毁前能正常使用状态且无质量问题,该种评估方式和评估依据缺乏客观性、公正性。《评估结论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火灾损失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表情城市工艺厂因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人民币40627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627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表情城市工艺厂因火灾造成的租金损失人民币17304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表情城市工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8元,由广州市荔湾区表情城市工艺厂负担4643元,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担6445元。鉴定费39600元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荔湾供电局、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穗花 人民陪审员卢颖坤 人民陪审员官水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欧文超
判决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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