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义尧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214执1112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05-20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义尧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无锡市义尧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9027.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902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保全费1465元,合计3505元(该款已由新亚公司预交),由义尧公司负担(新亚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义尧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义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款支付于新亚公司)。
因清河工程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仁正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9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清河工程队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清河工程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公对外投资。本院至清河工程队居住地及其所在居委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清河工程队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79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仁正经营部发出财产查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清河工程队其他财产线索。仁正经营部明确表示清河工程队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表示无需对清河工程队进行财务审计和破产清算。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示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清河工程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许超
审判员孙叶泉
人民陪审员顾秋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文华
书记员侯勇杰
判决日期
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