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玉芳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7101民初77号
判决日期:2020-05-13
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玉芳与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广铁公司提出涉案车站系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公司)下属单位,广深公司为独立法人,应追加其为被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追加广深公司为本案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玉芳委托代理人黄丽香、被告广铁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威、被告广深公司委托代理人云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饶玉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3759.69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原告与其丈夫欲乘坐K1168次列车由韶关东站前往长沙站。在去候车室的过程中,由于台阶湿滑导致站立不稳摔倒,造成左手手腕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广东省韶关市铁路医院治疗,确诊为左侧桡骨骨折。2018年4月16日,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评定为60日。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广铁公司作为车站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本案主张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广铁公司辩称,涉案车站是被告广深公司的下属单位,广深公司系独立法人,广铁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广深公司辩称,一、涉案事故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事发地点是韶关东站外广场阶梯,并非广深公司管辖范围,广深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韶关东站系被告广深公司下属车站。
2017年9月20日,原告饶玉芳持当日有效的K1168次列车火车票(13车001号,下铺)欲从韶关东站进站乘车去往长沙。10时许,饶玉芳经过韶关东站广场车票实名验证处,步行楼梯欲进入车站候车室,在阶梯上跌倒受伤。当日,饶玉芳去韶关市铁路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半脱位。随后,饶玉芳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11月3日前往长沙市中医医院(市八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2018年4月8日,饶玉芳就其所受伤害委托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及护理期评定,该所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粤法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饶玉芳因摔伤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半脱位,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60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深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韶关东站广场现场的监控视频。事发视频资料显示,饶玉芳与其丈夫通过车站广场车票实名验证处后,背着挎包、手拖行李箱走向楼梯欲上楼前往候车室。在步行上楼梯的过程中,由于饶玉芳携带的行李箱沉重,其丈夫与其共同抬着行李箱,饶玉芳在前,其丈夫在后。当饶玉芳步行至第二段台阶时不慎跌倒,左手腕碰到台阶。跌倒后,饶玉芳握着手腕自行站起走上楼梯,其丈夫提着行李箱紧随其后。在饶玉芳步行上楼梯过程中,涉案楼梯地面干净整洁,未有台阶湿滑、有水渍的情形。
另查明,涉案楼梯的台阶上均贴有“小心台阶”的安全警示标识。
上述事实,有原告饶玉芳提供的案涉火车票、病历及医疗收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广深公司提供的事发现场视频资料、照片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饶玉芳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饶玉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江洁
人民陪审员梁耀明
人民陪审员李月桂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温颂灵
判决日期
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