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曾令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民申357号
判决日期:2020-05-12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曾令益、丁爱菊、刘菊兰、刘秋云及一审被告株洲铁路地区久久贸易经理部(以下简称久久贸易经理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供电段(以下简称广铁集团长沙供电段)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铁集团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只提供了株洲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结算清单为556000元,但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实际缴纳了医疗费556000元。2、久久贸易经理部系独立企业法人,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久久贸易经理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广铁集团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原审以广铁集团未清算解散企业为由判决广铁集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久久贸易经理部的人员一直在对房屋进行出租并自行分配租金,原审判决要求广铁集团对房屋进行管理、监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曾令益、丁爱菊、刘菊兰、刘秋云共同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铁集团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涂晓辉
审判员王典良
审判员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陶止戈
判决日期
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