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1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8601民初10号
判决日期:2020-05-11
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某1诉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阳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阳某1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563265.09元,前述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80%,即1250612.0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17时左右,因被告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原告及另几个小朋友得以顺利进入被告所属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境内金滩火车站内玩耍。后当原告爬上一停在轨道上的火车车厢顶部,被高压电流击中摔至地面。事发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9月30日,原告伤情被鉴定为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杨才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项杨妮
判决日期
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