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迮寅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509执47号
判决日期:2020-05-09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迮寅霄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迮寅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透支本金149924.88元、手续费3596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7月6日的利息为12393.45元,自2019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49924.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同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二、被告迮寅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2523元。案件受理费218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08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迮寅霄负担334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至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0年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3、2020年1月15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0年4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9439.8元,执行费2742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财产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韩长安
审判员吴龙章
代理审判员朱应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明明
判决日期
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