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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松鹤
联系方式:0571-82823666
注册时间:2009-12-0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A-B102-473室
简介:
珠宝、金银饰品、工艺品、钟表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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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1民终1204号         判决日期:2020-05-07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卡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9日,枣仁公司(乙方)与曼卡龙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猎头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寻访多项招聘职位;服务费为候选人税前年薪总额的18%,最低不得少于30000元,人选受雇7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服务费,3个月后的七个工作日支付剩余50%服务费;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推荐的人选甲方最初没有录用,但在推荐后一年内被甲方聘用或介绍、推荐给了第三方(无论任何职位),并导致其与人选产生长期或短期的雇佣关系,甲方应无条件并及时、足额的依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服务费相关计算标准支付服务费等。2017年5月,枣仁公司向曼卡龙公司推荐了培训经理岗位人选李敏,但曼卡龙公司对李敏进行面试后未录用。2017年11月26日,曼卡龙公司聘用李敏为培训主管,为期三年,年薪142500元。 2018年6月枣仁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曼卡龙公司立即向枣仁公司支付服务费41400元,违约金6292元(从2017年8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此后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曼卡龙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枣仁公司、曼卡龙公司签订的猎头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客观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枣仁公司推荐人选,曼卡龙公司最初没有录用但在一年内聘用的无论何职都需支付服务费,故枣仁公司诉请曼卡龙公司支付服务费于法有据,但根据李敏录用年薪及合同约定,曼卡龙公司需支付服务费金额为30000元。关于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计算标准过高,酌情予以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六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30000元,违约金2308.6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此后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4元,由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元,由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6元。 宣判后,曼卡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是通过第三方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道精英公司)获取案涉员工简历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于2017年7月6日与同道精英公司签订《网站招聘服务合同》,并于同年9月26日通过第三方同道精英公司获取案涉员工李敏简历后,于2017年12月与李敏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证明。上诉人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取案涉员工信息并聘用的流程合法合规,并且已向第三方同道精英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猎头合同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被上诉人寻找符合公司需求的人才,然而在合作期间被上诉人提供的人选李敏并不符合公司当时的岗位需求,上诉人通过被上诉人获取人才的目的并未实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猎头服务协议》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推荐人选未被录取,但一年内被聘用,上诉人应无条件并及时、足额付款的约定明显对上诉人不利,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现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未获益的情形下判决上诉人依据格式条款重复支付服务费用,明显不合理。即便要依据格式合同进行判决,上诉人也仅需支付被上诉人11875元服务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5日针对《猎头服务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招聘职位的固定年薪低于15万元的,乙方的收费标准为:该职位录用或选人的税前月薪×100%。”由此可见,双方对于固定年薪低于15万的候选人录用后的收费标准另有约定。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案涉员工李敏年薪为142500元,固定年薪低于15万元,应当按照其税前月薪×100%进行收费,即上诉人仅需支付被上诉人服务费11875元。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枣仁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要求不合理。关于薪资待遇核算,上诉人提出按照补充协议进行核算是不合理。当时沟通时候对李敏的薪资核算非常清楚,推荐候选人的薪资要求和企业提供该岗位的年薪均是20至28万,故李敏工资要求至少23万以上。最终企业确定是14万,与被上诉人对候选人薪资不相符合。一审判决金额偏少,但被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按照候选人事实薪资进行审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招聘职位的固定年薪低于15万的,被上诉人的收费标准是该职位录用候选人税前月薪×100%,以上诉人给候选人的录用通知内的薪资为准。上诉人在推荐人员入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全部服务费。本院认定其余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 二、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1875元,违约金126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此后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9元,由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由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1元,由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韦薇 审判员周志军 审判员韩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苏彧楠
判决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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